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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市井事

水疗身亡,谁之过?

  通讯员 何星 

  本报讯 喜欢水疗的大妈在店内意外去世,是自身疾病所致还是商家存在过错?近日,德清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年近七旬的赵大妈喜欢水疗,事发当天,她像往常一样到店泡澡,约20分钟后,店员发现赵大妈昏迷在浴缸内,事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该店张老板和赵大妈家属协商,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先行垫付了死亡丧葬费、医疗费等10万元。葬礼过后,张老板迟迟未再赔偿其他费用,赵大妈的家属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店承担人身损害赔偿金100万元。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赵大妈的家属称,张老板超营业范围从事水疗服务,存在违规操作等情况,所以才会最终导致赵大妈身亡。而张老板则表示,自己的店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赵大妈身亡也有本身既往病症的原因。

  法院审理查明,水疗沐浴服务属于特殊行业,而该“水疗店”经营范围其实并不包括洗浴,其经营场所未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许可和监督,存在风险隐患;此外,该店在实际开展服务过程中,未在醒目位置设置不宜水疗泡澡沐浴人群的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置有效的自动报警设施等,存在安全管理缺陷。据此,赵大妈水疗身亡与“水疗店”经营场所安全不达标、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有一定因果关系。

  另一边,赵大妈作为水疗老客户,理应知道该店水疗不可超过15分钟的情况,却仍主动提出要延长沐浴时间,存在一定过错,加之年事已高又患有疾病,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由“水疗店”向赵大妈家属支付50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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