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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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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6民初5057号  杭州德易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悠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德易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764号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做邦科技有限公司、陈彩平、薛斌: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聆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做邦科技有限公司、陈彩平、薛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999号  徐蕾:本院受理原告傅建民诉被告徐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066号  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希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3月14日上午9:3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087号  李霞春: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昊安图文设计工作室诉被告李霞春合同纠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3390号  杭州植言美术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恒军诉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杭州植言美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杜恒军培训费8109元,并支付利息(以810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杭州植言美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恒军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杜恒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植言美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819号  陈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徐金玉与被告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借款4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036号  叶向荣(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78****0919):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永刚诉被告叶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余永刚支付货款7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9066号  张四明(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5****4193):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林诉被告张四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四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林支付运费28615元及以2861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7579号  肖智取(公民身份号码:4221261965****201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正和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智取、李飞、赵威建、卢家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1755号  温岭市宏臻鞋材经营部(普通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州裕利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宏臻鞋材经营部(普通合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13800元;二、被告支付票据到期日到支付日至的银行存款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合计131.56。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9:00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576号  深圳市可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小舞诉被告深圳市可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4418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拆借利率的1.5倍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2097号  叶向荣(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78****0919):原告王贵明与被告叶向荣、何艳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实际计算至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3日14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破4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市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宁波嘉润华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嘉润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2月11日前向宁波嘉润华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中山路2-2号三楼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其;联系电话:18352956277]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嘉润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嘉润华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2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7372号  白波:本院受理原告张倩云与被告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2062号  唐山:本院受理原告小灵狗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我院(惠风西路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1472号  李雪利:本院受理的(2021)浙0212民初11472号原告马佳慧与被告李雪利、毛碎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147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7916号  朱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名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独任制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560号  林木顺:原告余姚市丈亭敬明五金厂诉被告林木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余姚市丈亭敬明五金厂欠款1369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邝亚辉独任审判,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850号  宗晓军(6301212001****2512):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宗晓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203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9: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217号  段华敏(公民身份号码:5306282000****136X):原告尤福雨与被告段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被告段华敏归还尤福雨借款人民币8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0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451号  王斌(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7****169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73026.2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73026.2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计92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72元,由被告王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5448号  魏青(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93****122X)、刘富豪(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96****603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青、刘富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富豪、魏青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4005.8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4005.8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富豪、魏青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本案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93元,由被告刘富豪、魏青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5449号  安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4****0033);杨万清(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4****665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伟、杨万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伟、杨万清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67906.6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67906.6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伟、杨万清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本案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计75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05元,由被告安伟、杨万清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117号  南通市通州区佰林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禾兴电机(宁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2358号  韩英:本院受理原告王尚飞诉被告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3287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个月3200元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15日下午2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912号  陈宗洋、陈细灼: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宗洋、陈细灼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5行初59号

  周赛雪:本院已受理原告蔡慧亮诉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与第三人郑加涨法律法规有明确名称的可诉的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第四天定于2022年3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审理,合议庭由吕虹虹、陈志孟和苏友杰(替补刘永照、杨帮唐)组成。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8010号  黄岩柱、卢献花、瑞安市永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告黄岩柱、卢献花、瑞安市永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80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21民初4664号

  陶康杰(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8801050531):本院受理原告陈斌豪与被告陶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21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陶康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陈斌豪借款本金9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被告陶康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019号  沈云雨: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卫星与被告沈云雨、吴建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对执行标的即湖州市红丰新村136幢405室房屋的许可执行。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4695号  赵国云:本院受理原告胡志福与被告赵国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志福报酬6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国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496号  崔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崔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崔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6.3%算至2018年10月9日止为,罚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9.45%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45%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崔磊承担原告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转程序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4月1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四楼第7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00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21破56号  本院根据吴灵刚的申请裁定受理对其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指定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申请人吴灵刚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7日前,向申请人吴灵刚的管理人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兴路191号;联系电话:15257683951,胡律师)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集中清理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申请人吴灵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吴灵刚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2月17日9时在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尚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玉环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21-12-24 2 2021年12月2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