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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27日

  (2021)浙0481民初5810号  顾国民(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6103160018):本院对原告顾建忠诉被告顾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顾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建忠借款本金46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6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6元,由被告顾国民负担。本案案件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顾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顾建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5659号  金勇:本院受理原告郭建良诉被告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5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846号  翁海琴: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3民初2846号原告唐根琴与被告翁海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翁海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唐根琴货款458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45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5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翁海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2680号  张存富: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小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等材料。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存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小齐价款3.2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16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2990号  周林毛:本院受理的原告盛根生与被告周林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交纳上诉费通知。判决如下:限被告周林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根生货款6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985元,由被告周林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3222号  沈建卫: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华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限被告沈建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华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欠款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1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610元,由被告沈建卫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347号之一  池永成:本院受理原告周杰诉池永成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池永成给付原告周杰欠款6938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池永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1民初4314号  孙金虎、陈彩月、沈益祥:本院受理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事项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9430号  台州市黄岩馨悦工艺品厂:本院受理原告秦小兵与被告台州市黄岩馨悦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602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123号  樊绍吉:原告梅志平与被告樊绍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樊绍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梅志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7000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7月11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月利率1.3%为限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6993号  鲁起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鲁起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保险理赔款11410元及利息(利息自赔偿之日2021年7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23日8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902民破24号  2021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21)浙0902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三和拉森钢板桩有限公司对舟山铭隆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舟山铭隆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欣港路187号二楼,联系人:汪坤,黄秋芬,联系电话:18758115014,1375871969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在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4917号  王哲:本院受理原告李欣欣与被告王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1)浙1003民初4917号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3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1784号  陈宗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9月2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1883号,判决主文内原告应为“王琦”,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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