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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仲裁公告

  郑信:本委受理的(2021)杭仲01字第644号申请人井泽慧与你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10月13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杭仲01裁字第64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郑信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井泽慧归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二、被申请人郑信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井泽慧支付利息1,658.13元(暂计至2021年5月7日,此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日止);三、本案仲裁费4,327.00元(申请人已预缴)、公告费950.00元(申请人已向浙江浙法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均由被申请人郑信承担,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井泽慧;四、驳回申请人井泽慧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

  嘉兴三铁供应链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秦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仲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2月18日10点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建瑞大厦社会治理联动中心21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

  嘉兴三铁供应链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杨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仲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2月18日9点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建瑞大厦社会治理联动中心21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仲裁公告 2021-12-27 2 2021年12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