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27日
(2021)浙0104民初109号 施元林: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徐土金诉被告你与范承芳、施恩、傅艳妮、施美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市江干区建塘家苑18幢1单元701室房屋归你所有,你应支付给范承芳房屋补偿款199691.59元,支付给施恩、傅艳妮、施美伊房屋补偿款84080.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206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4759号 翟燕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臻、翟燕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4759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5961号 杭州隆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布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106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简述如下:杭州隆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布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空调设备款4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566号 冯友銮、冯友付: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友銮、冯友付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冯友銮、冯友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8005.05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11日为6128.31元,此后以38005.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冯友銮、冯友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95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被告冯友銮、冯友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法院,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889号 刘学臣:本院对原告苏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学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刚借款66800元及利息损失(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损失为1056.9元,此后利息损失以66800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刘学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刚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元,由被告刘学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909号 视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学军与被告视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视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学军入场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视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916号 上海穗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扬、黄美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穗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扬、黄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575号 任灿江:本院受理原告郎晓花诉被告任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3日上午九点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726号 杭州昕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橙子快跑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昕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4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5477号 吴全荣:本院受理原告叶金花与被告吴全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77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1276.6元(暂从2020年6月30日计算至2021年9月29日,之后以17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4166号 王先明(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百江镇松村村一组松村23号);冯彩仙(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百江镇松村村一组松村23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桐庐康森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彩仙、王先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你们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桐庐康森鞋业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68857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七日和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民终5309号 长兴森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长兴森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民终53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39元,减半收取191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39元,均由被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864号 范计平:本院受理原告陈益福诉被告范计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891号 叶概生:本院受理原告高玉保与被告叶概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4日9时00分在甬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2491号 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驰诉被告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装修款22300元,租金补偿12000元,共计34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西郊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9967号 宋小山(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4****4512):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诉被告宋小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小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理赔款43044.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88元,由被告宋小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0806号 黄秦华(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83****0017):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小刚诉被告黄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0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黄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龚小刚价款462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6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若被告黄秦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5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秦华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160号 高庆庆(3412261987****4431):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龙伟与被告高庆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6078号 闫瑞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熙金诉被告闫瑞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782号 蔡经纬(公民身份号码:5104211982****00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经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租赁费用8400元;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车牌号为浙BP30A8、车架号为LGBF1CE0X7R211982的天籁牌轿车登记至被告名下;3.判令过户费用及相关税费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使用期间车辆产生的违章由被告处理;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8日9时1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7780号 余文臣(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7****903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丰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文臣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租赁费用24879.90元;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车牌号为浙BY98U2、车架号为LSGTC54M09Y038166的雪佛兰牌轿车登记至被告名下;3.判令过户费用及相关税费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使用期间车辆产生的违章由被告处理;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8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6171号 张文旭(公民身份号码:1330281959****083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文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共计15046.1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若被告张文旭未按期足额偿付上述第一项款项,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张文旭名下车牌为川AH3V81车辆享行使抵押权,并就该汽车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38元,由被告张文旭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6172号 王芹(公民身份号码:5101311987****272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共计12707.8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若被告王芹未按期足额偿付上述第一项款项,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对被告王芹名下车牌为川A7G55Y车辆行使抵押权,并就该汽车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9元,由被告王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171号 丁梅: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2627号 蔡奇林、南宁市金桂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吉奇林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强仁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9660号 张增利: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如诉被告张增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6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增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陈金如货款8923元及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892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2916号 郑子标:本院受理原告肖嘉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4536号 车金剑(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东山街十委八组)、李忠辉(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和平路89号清合嘉园东区23幢2单元1001室)、蒋欣宏(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447号):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震东诉被告车金剑、李忠辉、徐攀科、何鹏栋、何原君、蒋欣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车金剑在未实际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被告李忠辉、徐攀科、何鹏栋、何原君、蒋欣宏各在未出资380万元范围内对浙江亿嘉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胡震东购车回购款9558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定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2元,由被告车金剑、李忠辉、徐攀科、何鹏栋、何原君、蒋欣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16号之一 申请人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18565,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玖浩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奕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6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7日、最后持票人为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浙0225民催1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催18号之一 申请人临清市大辛庄志博电机部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1734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商瑞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曼星新材料(宁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6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日、最后持票人为临清市大辛庄志博电机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浙0225民催1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临清市大辛庄志博电机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催23号之一 申请人丰县富鑫钢化玻璃厂被盗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17905、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木辛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煜虹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6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3日、最后持票人为丰县富鑫钢化玻璃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浙0225民催2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丰县富鑫钢化玻璃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849号 马荣书:原告严红军与被告马荣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荣书赔偿原告严红军医疗费28718.15元、护理费6738.1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36016元、后续医疗费12000元、鉴定费2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194772.2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公告费950元,合计1637元,由被告马荣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272号 王少红、施亮、彭万富: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少红、施亮、彭万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6016号 高帅、高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帅、高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6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6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破45号 2021年12月15日,本院依据占光求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唯品石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1楼;联系人:余承毅、蔡慧,电话:13738343390、1588401401)担任管理人。温州唯品石石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唯品石石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唯品石石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唯品石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唯品石石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破46号 2021年12月15日,本院依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益坚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1楼;联系人:余承毅、蔡慧,电话:13738343390、15888401401)担任管理人。温州益坚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益坚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3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益坚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益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益坚建材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4648号 胡立文: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364号 方军:本院受理原告钟传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返还原告钟传根借款15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21民初1006号 管彬:本院受理原告蒋其根与被告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2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管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蒋其根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管彬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管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