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28日
(2021)浙0723破35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了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3750814372、13375805240)。浙江锦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2年1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29号
本院根据郑晓婵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5日裁定受理了武义米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武义米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米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0日前,向武义米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林律师13758908121、徐律师1585891331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米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米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米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2月17日(星期四)上午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30号
本院根据陈云吉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了武义县施兆德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武义县施兆德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县施兆德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0日前,向武义县施兆德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林律师13758908121、徐律师1585891331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县施兆德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县施兆德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县施兆德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2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32号
本院根据北京悦祎丰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了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2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4日前,向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蓝律师15958422220、郑律师1373899086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星期二)下午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33号
本院根据李光兵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了武义卡罗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武义卡罗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卡罗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4日前,向武义卡罗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
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8767912412、郑律师1373899086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卡罗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卡罗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卡罗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983号
陈哲亮、李慧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众鼎门业有限公司、胡可可、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750元,由原告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52号
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正式受理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20日前向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东阳日报社9楼,联系人:楼律师,联系电话:13819938705)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8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917号
陈国丰: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俊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8时40分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903号
刘传陆:本院受理原告钟锡龙诉你刘传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9日下午14时00分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432号
邵海平:本院受理原告郑晓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4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律师费损失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291号
郑建平:本院受理原告余利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25破2号
本院根据云和县农业农村局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7日裁定受理云和县青年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26日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为云和县青年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云和县青年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申报债权(1.线上债权申报方式:(1)手机微信搜索“破易通”或扫描本公告附后的二维码关注公众号,点击“债权申报”一“申报入口”进行登录,申报债权,本案件识别码1112200;(2)电脑登陆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https://www.poyitong.com/申报债权,本案件识别码1112200;2.线下债权申报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山山梦想城A座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刘雅萍、王晓静;联系电话:15988098512、18358883522)。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云和县青年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云和县青年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9时在本院家事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9)浙1102破9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的申请,于2019年6月18日依法受理浙江波力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于2019年8月12日指定本院审理此案。本院查明,债务人浙江波力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事实清楚,且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得到执行。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波力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20条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裁定宣告浙江波力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波力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02破4号
相关人员:因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也无投资人介入,债务人主要财产在重整期间已依法处置。经债委会同意,管理人提请终止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8条、第79条第3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裁定终止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浙江星球棋牌有限公司破产。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