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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微法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单位: 人民币元
备注:1、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控股集团”)债权资产为信托贷款,由委托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设立嘉泰163期单一资金信托并签订《嘉泰163期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编号:NT托字18-05-163-01号)后,由国民信托根据设立的嘉泰163期单一资金信托,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贷款人的名义向新光控股集团发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即由贷款人国民信托与借款人新光控股集团签订《嘉泰163期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编号:NT托字18-05-163-02号)。2019年7月8日,国民信托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向新光控股集团及其担保人发出债权人变更的书面通知,明确该业务相关合同项下归属与债权人/担保权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转让至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法院判决已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其他两户债权资产为流动资金贷款。
2、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主债务人利息计算至破产重整受理日2019年4月25日,即利息为181001308.47元;从债务人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利息计算至破产重整受理日2021年6月30日,即利息为840681836.40元;其他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日期 至2021年9月21日,即利息为878586084.78元。其他两户债权资产主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日期至2021年9月21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联系电话:0579-82999576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9-8917287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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