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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垃圾短信,侵害了我的安宁权”

温州一市民起诉发送营销短信的商家侵权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宁 

  本报讯 各类垃圾短信霸占手机早已司空见惯,但深受其扰绝不是唯一的结局。有人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清净”。12月28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商家营销短信引发的诉讼。温州市民王先生起诉温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营销短信侵权。

  王先生起诉中陈述了自己深受营销短信“骚扰”的经过。2020年4月11日9时19分,他尾号687的手机收到了被告食品公司的第一条营销短信:“尊敬的会员:4月10日、11日在**专卖店购买**鱼饼、鸭舌买3送1,活动截至今晚8点,欢迎惠顾。回T退”。王先生说,收到这条短信后,他就打电话给商家询问为什么会有他的手机号码,对方解释是有人在店里口头留下的。王先生当即告知,即便是有人留下的号码,也不代表同意接收对方的营销短信,并要求对方不要再发类似的短信。

  但是,到了2021年4月9日、10日,王先生的手机连续两天收到了食品公司的营销短信,同样是促销鱼饼的。这回,为了免受其扰,王先生按照短消息的提示,回复了“T”退订。不料,2个月后,6月12日上午,王先生的手机又收到了同一家食品公司的促销短信。“应该还不止这几次,中间我换过手机。”此时,王先生有些生气了,再次打电话给商家。这次食品公司在解释中透露,门店将收集的手机号和营销短信的内容提供给第三方后,第三方代为发送。对此,王先生提出,将客户的手机号提供给第三方涉嫌严重违法。

  王先生最终选择起诉。他认为,根据民法典、广告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营者均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发送商业性信息。“骚扰短信已经侵扰了我的安宁”,王先生要求被告公司承担退订短信费0.1元,加倍赔偿短信退订损失499.8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元以及交通费、误工费、文印费等损失4500元。

  庭审中,食品公司发送商业性短信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王先生提出的多项赔偿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成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被告代理人认为,这样的短信是商业信息,属于邀约行为,不构成侵权。至于赔偿,被告同意承担0.1元的信息退订费,但认为赔偿其他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中,王先生提出的“安宁权”引起了诸多旁听者的共鸣和关注。这“安宁权”正出自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无孔不入的商业性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公民的安宁权,王先生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


浙江法制报 一版要闻 00001 “垃圾短信,侵害了我的安宁权” 2021-12-29 2 2021年12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