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29日
(2021)浙0102民初7706号
黄伟民:本院受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黄伟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770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874号
吉磊控股有限公司、曹亚涛、英宸创投(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颖诉被告吉磊控股有限公司、曹亚涛、英宸创投(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孙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177号
杭州名方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滨盛路门诊部:原告宋国邦与被告杭州名方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滨盛路门诊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4177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254号
邢丹利:原告张海清与被告邢丹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425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096号
杭州牧马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蔡航与被告杭州牧马人科技有限公司、刘安波、钱浩、叶兴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409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5439号
张纪生:本院受理原告杨夫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1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判令被告支付近2年相应的银行利息,暂计在2021年10月20日,利息为36000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5733号
罗佳:本院受理原告李沛桥与被告罗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35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义蓬法庭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5693号
杭州人云亦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骆书伟:本院受理原告潘旭与被告杭州人云亦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骆书伟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合同无效,二被告退还原告99800万的投资款;2.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义蓬法庭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2787号
杭州美妙郎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美妙郎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该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杭州美妙郎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快递服务费用13440元;2.被告杭州美妙郎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76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美妙郎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美妙郎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2658号
倪森波:原告浙江相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森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该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倪森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相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租金8659.59元、违约金1440元、维修费4000元及拖车费1000元,共计15099.59元,扣除被告倪森波已支付的押金10000元,还应支付5099.59元;2.被告倪森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相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97元,由被告倪森波负担。被告倪森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2676号
徐成飞:原告杭州易车电动自行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成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该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徐成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易车电动自行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00元;2.被告徐成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易车电动自行车租赁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徐成飞负担。被告徐成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2660号
琚劲:原告浙江相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琚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该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琚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相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租金3872.40元、交通违法处理费用3750元、维修费1100元及违约金6400元,共计15122.40元,扣除被告琚劲已支付的押金7000元,还应支付8122.40元;2.被告琚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相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97元,由被告琚劲负担。被告琚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685号
王振祥(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3****3032):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王振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06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3146号
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南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弘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被告立即支付佣金共计2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086号
陶成晨(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7****483X):本院受理原告钱超与被告陶成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陶成晨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钱超归还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37.50元,由被告陶成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412号
杨忠臣:本院受理原告王凯与被告杨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1473.19元,并以31473.19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公告费(如有)等费用;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3月1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839号
王洋洋: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洋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洋洋偿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5234.56元,并支付以22434.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被告王洋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594号
支建民、李春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支建民、李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支建民支付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0735.56元,并支付以50643.49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春梅对上述第一条中被告支建民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春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支建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被告支建民、李春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619号
刘磊: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磊支付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9137.04元、利息25344.36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被告刘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754号
宁夏世纪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世纪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3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694号
杨琳(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94****1527)、张云峰(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8****0191):本院受理原告栗培培与被告杨琳、张云峰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969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托管资金119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416号
杨伟(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2****6850):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诉被告杨伟、楼言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损失2000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杨伟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损失62325.50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54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负担22元,被告杨伟负担1332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695号
杨琳(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94****1527)、张云峰(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8****0191):本院受理原告郝由西与被告杨琳、张云峰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9695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托管资金2931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275号
郭春玲: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佰莱克斯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2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郭春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佰莱克斯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13000元,支付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1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280元,由被告郭春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952号
宁波青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赵玉龙、赵德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创新主题餐厅与被告宁波青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赵玉龙、赵德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欠款17000元;二、判令被告三对诉请一中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3月18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576号
岳状状:本院受理原告鲁智军诉被告岳状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5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岳壮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鲁智军租金1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681民初10676号
汝州市宏志绣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乐佳机电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81民初10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6151号
柴新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严云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61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柴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严云山货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柴新华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柴新华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柴新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6167号
夏海军:本院受理的原告肖冬生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夏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肖冬生加工费86800元。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被告夏海军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夏海军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夏海军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7211号
朱玲娟:本院受理原告朱建明与被告朱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4971号
黄俊豪(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901042534):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豪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俊豪、豪歌(嘉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3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154号
湖州原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杭城与被告湖州原升科技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杭城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85元,由原告周杭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31号
本院根据朱育南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了武义弘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武义弘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弘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4日前,向武义弘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储律师13967961870、赖律师1595792565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弘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弘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弘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34号
本院根据胡俊亦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歌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歌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歌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4日前,向浙江歌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3566932827,潘律师15905892606,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歌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歌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歌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243号
黄金荣:本院受理原告朱训钢与被告黄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黄金荣归还原告朱训钢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7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朱训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黄金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404号
胡国文: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世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胡国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世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3611.6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代偿款23611.6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以年利率3.85%为限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世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