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30日
(2021)浙0102民初5909号
黄榕华、蔡丽慧、毛丽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上城区众鑫食品经营部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590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4民初1670号
杭州醉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洁为与被告杭州醉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104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9119号
卻江锋:本院受理原告王慧鹂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517号
杭州铭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怡颖诉你及第三人刘志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9091号
浙江省山东商会、浙江黑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席文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8366号
朱希苗:本院受理原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希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060号
阜新市太平区宏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铁军、李翠丽、蔡玉治: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租金946594.44元;被告陈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被告陈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车辆留购款100元;被告李翠丽、蔡玉治、阜新市太平区宏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铁军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阜新市太平区宏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汽凌河牌重型半挂牵引车2辆(车架号分别为:LFWSRWSJ3KKA00449、LFWSRWSJXKKA 00450)及匡山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2辆(车架号分别为:LA99DRA31K0SWG636、LA99DRA33K0SWG637)以其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17元,由被告陈铁军、李翠丽、蔡玉治、阜新市太平区宏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169号
杭州城易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魔方亿居(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北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城易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魔方亿居(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487号
淄博牧易商贸有限公司、余美寿、杨国钝:本院受理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淄博牧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赊销货款848434.15元及违约金169686.65元;被告余美寿、杨国钝对被告淄博牧易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10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牧易商贸有限公司、余美寿、杨国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81.5元,由被告淄博牧易商贸有限公司、余美寿、杨国钝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764号
杨家瑞:本院受理原告肖国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家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肖国营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准,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杨家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肖国营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公告费650元;驳回原告肖国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2元,由原告肖国营负担58元,由被告杨家瑞负担55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766号
南皮县顺诚橡胶溶剂有限公司: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皮县顺诚橡胶溶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631号
杭州大头郭郭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江虹速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大头郭郭服饰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5818号
方国贤:本院受理原告周明通与被告方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义蓬法庭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4645号
洪亚平(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上钱村):本院受理原告张根华诉被告洪亚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2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洪亚平应支付原告张根华工资246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洪亚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被告洪亚平负担。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民终4929号
耿文龙: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岸、陈成俊与被上诉人黄象黄、耿文龙、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浙02民终49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693号
程先锋(公民身份号码:4114031992****811X):本院受理原告张凯与被告程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197号
陕西奉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原告TCL智能科技(宁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陕西奉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TCL智能科技(宁波)有限公司货款103518.62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35元,由被告陕西奉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860号
任学恩:本院受理原告马广山与被告任学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任学恩赔偿原告马广山医疗费7767.89元,误工费22742元,护理费372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共计36329.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马广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由原告马广山负担1054元(已预交),被告任学恩负担4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任学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马广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8346号
宁波市元态装饰有限公司、李壮:本院受理原告施宏庆与被告宁波市元态装饰有限公司、李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宁波市元态装饰有限公司、李壮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小额转简易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2日10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8347号
谢文婷:本院受理李斌与被告谢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谢文婷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2日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6262号之一
李知大:原告陈正海与被告李知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6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知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正海借款11500元及支付利息159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计63.50元,由被告李知大负担。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知大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901号
赵维云:原告李艳梅诉被告赵维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决两被告共同赔付原告损失36427.63元(详见赔偿清单);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483号
刘奎: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诉你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483号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法律文书警告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志欠款27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50元,由被告刘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奎负担,因该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缴纳,故该650元由被告刘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志。限你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768号
三河市浩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原告慈溪市万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市浩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浙0282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234号
卢祖建:本院受理原告刘亮与被告卢祖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2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民初221号
陈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娟、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82破27号之二
2020年9月30日,本院根据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的申请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现有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宣告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破产。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770号
范良辉:本院受理原告单永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返还原告单永春借款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978号
胡继收:本院受理江先奎诉胡继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付款犀利1066.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三号法庭由审判长陈明源与人民陪审员凌金荣、陆兴珠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破6号之三
因海宁市康迪斯制衣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按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裁定,终结海宁市康迪斯制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486号
孙震豪:本院受理原告樊湧与被告孙震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震豪赔偿原告樊湧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871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樊湧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原告樊湧负担244元,被告孙震豪负担179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28号
本院根据浙江捷达油脂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3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捷达油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指定浙江前程事务所为浙江捷达油脂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捷达油脂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4日前,向浙江捷达油脂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储律师13967961870、赖律师1595792565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捷达油脂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捷达油脂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捷达油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22号
2017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分配,且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破28号之二
因恒昌集团浦江印染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恒昌集团浦江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12月20日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裁定终结恒昌集团浦江印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832号
姜水祥:本院受理原告邱志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姜水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邱志洪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姜水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姜水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762号
方超:本院受理原告吴佳男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7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1、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48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1日下午14时4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2004号
吴盼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催67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浙江旨恒机床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凯恩帝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号码分别为4020005131074868、4020005131074863、4020005131074867,金额均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三张依法进行了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浙1081民催6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17号
本院根据丽水市莲都区浙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浙江骐励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骐励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骐励公司管理人。骐励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2月15日前,向骐励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12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陈君巧;联系电话:1338588490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骐励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骐励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十四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0)浙1181破8号
2020年11月3日,本院根据浙江普利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审核确定债权人人数为9人,债权金额合计为21767694.05元,其中税务债权为527984.42元,普通债权为21239709.63元。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除享有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5464股股权外无其他资产,上述资产经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清偿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的优先债权,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且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债权事实清楚,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程序。本院认为,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又不申请重整或和解,现申请人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子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裁定:一、宣告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龙泉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2月2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原告倪建武诉被告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案号应为“(2021)浙0104民初5252号之一”,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