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开地面落差,撞上石墩致伤残
这笔账该不该算到石墩“主人”头上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郑金悦
林先生骑电动车撞上了路边的石墩,这一撞着实不轻,撞出九级伤残。缓过劲来的林先生认为,这笔账应该算到石墩的“主人”头上。近日,宁波中院二审改判林先生获赔5万余元。
2020年6月的一个雨天,林先生骑电动车往家赶。途经某桥时,他发现大桥和道路之间有一个落差,于是打了方向,想从缓坡处通行,没想到一个不小心,撞上了旁边的石墩,连人带车翻到在地。经鉴定,事故造成林先生九级伤残。
“事故责任就在市政设施中心。”林先生认为,事发地附近有引导非机动车上桥面行驶的交通标识,但宁波市政设施中心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导致自己受伤。于是他把中心告了,要求赔偿30多万元。
市政设施中心表示,他们只是桥梁的日常养护单位,桥面上的交通警示标识应由交警部门设立。事发桥面原设计为人行步道,放置石墩是为了防止机动车驶入,石墩之间的预留间距也很充足,此次事故是林某自己将非机动车行驶上人行道、超速驾驶和操作不当等造成的。
宁波高新区法院审理后发现,事发地两个石墩高约40厘米,间距约168厘米,表面贴有反光条。桥面与路面的连接处部分为缓坡,部分有垂直落差。
法院认为,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应根据其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事发地的两个石墩所设位置通行视线良好,石墩的间距、外观条件足够引起驾驶人的注意,保障非机动车正常通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结合现场监控和原告自述来看,林先生当时并没有减速或者下车推行。
因此,宁波高新区法院认定被告宁波市政设施中心对本次事故发生并无过错,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桥面与道路路面连接处有垂直落差,市政设施中心应就其中的安全隐患合理提醒、警示对路人,但中心并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林先生为了避开垂直落差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被告对此次事故应承担一定责任。而林先生在行驶至涉案地时没有提前减速、准备下车,自身也有过错,可减轻被告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改判宁波市政设施中心赔偿林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类损失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