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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文员隐瞒残疾入职, 公司将其解聘 是否违法?

  编辑同志:

  我因为一次意外导致左脚三个脚趾缺失,并办理了残疾证书。后来我应聘一家公司的文员岗位时,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其中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其它病史等。我觉得自己的残疾并不影响行走和所求职的工作,所以就在登记表上全部勾选为“无”。入职半年后,公司却以我隐瞒残疾为由,强行将我解聘。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吗?肖女士

  肖女士:

  你可以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享有知情权,但用人单位不应享有过于宽泛的知情权,而应基于劳动合同能否履行来考量,与劳动合同能否履行无关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了解,劳动者也无需释明。结合本案,你虽左脚三个脚趾缺失残疾,甚至隐瞒持有残疾人证,但这并不影响你从事的文员工作,公司据此借口你侵犯其知情权,无疑是对知情权的滥用。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鉴于劳动者的身体残疾属于隐私,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

  此外,用人单位本身承担着吸纳就业的社会责任,对残疾劳动者应当有必要的包容而不是歧视,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承担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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