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月5日
(2021)浙0212民初16664号
上海意隆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南诉被告上海意隆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733号
曹海燕:本院受理原告蒋光燕与被告曹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27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国文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周梦雪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2年2月23日8时30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1248号 严艺超:本院受理原告曾雄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25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严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曾雄彬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7日起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严艺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2破36号 临海市人民法院根据项义宝的申请于2021年9月22日裁定受理临海市成远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临海市成远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2日前,向临海市成远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0576-85127569、13958565659潘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临海市成远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临海市成远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2破65号 临海市人民法院根据临海市杰涛伟灯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临海市皓凯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临海市皓凯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5日前,向临海市皓凯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0576-85127566、13906767028程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临海市皓凯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临海市皓凯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122破7号 本院根据郑晓儒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1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一)线上申报方式:债权人进行线上申报的,可选择手机端和电脑端两种方式。手机端通过微信搜索“破易通”,关注公众号,点击“债权申报"“申报入口”进行登录:或电脑端通过链接“https://zqr.poyitong.com"登陆“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进行申报,本案的案件识别码是:1113567。(二)线下申报方式:如线上申报确有困难者,可携带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人办公现场进行线下申报。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三)邮寄申报方式: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浙江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浙江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管理人账户名称:浙江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账号:90010122000273137)本院定于2021年2月17日09时00分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缙云县人民法院(2021)浙1102破14号之一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福建省尤溪天丰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11日依法受理丽水市致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浙11民辖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查明,债务人丽水市致胜实业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债务人丽水市致胜实业有限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丽水市致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14号之二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福建省尤溪天丰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11日依法受理丽水市致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浙11民辖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查明,债务人丽水市致胜实业有限公司在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本院认为,债务人丽水市致胜实业有限公司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裁定终结丽水市致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