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亨达铝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赔偿协议
甲方: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人民政府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吴兴大道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40025647589
负责人:陈勇杰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
地址:湖州市吴兴大道1号吴兴区行政中心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4K149977247
负责人:何晔波
乙方:湖州亨达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织里镇洋西东阁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66419964L
法定代表人:周圣钦
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达成修复协议如下:
一、损害事实
202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湖州亨达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因酸泵管道破裂而泄漏的硫酸液进行收集处置,导致泄漏的硫酸液外溢至厂区东侧的雨水管。该公司未及时关闭雨水应急阀门,使得硫酸液通过雨水管道排至南侧河道。织里镇人民政府委托湖州捷信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冷冻机房地面积水、雨水管集水井和雨水排放口内进行水样采集。根据湖州捷信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该单位冷冻机房地面积水pH值为1.60,雨水管集水井pH值为3.37,雨水排放口pH值为2.21,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限值,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标准中pH为6存在明显的差异,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湖州亨达铝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导致硫酸液共计1.5吨混同雨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外流影响外环境,对周边地表水和沉积物的环境造成损害事实。有关证据详见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鉴定评估
结论根据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州亨达铝业有限公司对周边地表和沉积物的环境造成损害,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9000元。
三、磋商意见
2021年11月19日,甲乙双方召开磋商会议,湖州亨达铝业有限公司解释了此次未及时启动水污染应急方案及采取相关措施案件中的行为实施的经过;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根据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解释污染物排放数量核定、损害量化、估算方法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经过磋商,甲乙双方行成以下磋商意见:1.乙方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采取相关措施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价值量9000元;2.乙方支付本次案件司法确认文书公示费用;3.同意乙方采取资金补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履行方式
1.乙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000元,履行赔偿责任期限是2021年11月30日前;
2、如乙方不按约定时间、约定内容履行的或不完全履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未履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五、其他甲乙双方及时共同向吴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协议经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4份,甲乙双方、鉴定评估单位各执一份。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