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月6日
(2021)浙0106民初8762号
曹梅珍:本院受理原告周梁斌、陈飞燕与被告鲍育勇、曹梅珍、义乌市可牛塑料袋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033号 云南彬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立平、周国荣、昆明炎瑞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彬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立平、周国荣、昆明炎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308号 杭州长荣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联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杭州长荣工具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430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342号 杭州昕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红桃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昕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2日0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3203号 叶雪凤:原告徐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叶雪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伟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9158元(该利息自2010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计88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49元,由被告叶雪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3934号 周德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兴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德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2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桐庐县人民法院(2021)浙0122民初3984号 曹建平(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陈家76号)、吴爱云(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陈家76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小美与被告曹建平、吴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陈小美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分水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938号 刘齐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93****0615):本院受理原告娄胜利诉被告刘齐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0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齐军支付原告娄胜利租金、物业费(含电梯电费)合计232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41元,由被告刘齐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0955号 陈达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4****405X):本院受理原告金春香与被告陈达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0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达伟支付原告金春香劳务费7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陈达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2796号 刘广标(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3****2359)、徐锦程(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4****5812)、卢为祥(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4****1491):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海波诉被告刘广标、徐锦程、卢为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员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确认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被告1出具的欠条无效;二、请求判决被告1返还原告款项285000元,被告2返还原告款项7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被告3返还原告款项60000元(前述共计448000元);三、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09:00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2794号 李明勋(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9****2899):本院受理的原告林久勇诉被告李明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员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明勋立即偿还欠款19万元;二、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2月25日上午09:00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027号 梅佑、宁波祈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9****3218):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梅佑、宁波祈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63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日9: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022号 江门市银锐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合源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银锐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5396.96元,并支付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以95396.9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起);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3月01日10: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008号 晏超:本院受理原告贾敏杰与被告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晏超返还原告贾敏杰借款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晏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晏超负担,此款由原告贾敏杰预付,被告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贾敏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064号 万立梦:本院受理原告章邦超与被告万立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万立梦返还原告章邦超借款5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万立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万立梦负担,此款由原告章邦超预付,被告万立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章邦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480号 陈蓉:本院受理原告胡吉英与被告陈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154号 朱小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3154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朱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金损失4858.7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3123号 芦云鹏: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古塘周喜蔬菜摊诉被告芦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下午14:15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883号 姜征: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仕杰与被告姜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2753号 姚祖权:本院受理原告冯雪清与被告姚祖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3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国锋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周梦雪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2年2月23日8时30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破7号之一 2021年5月8日受理的余姚佳科塑化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润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破产清算,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浙0281民破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宁波润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441号 张春来(3412031989****4014):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春来、宁波鸿昇国彪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1020元;2.判令被告三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4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265号 尤站(5202021997****8491)、尤小孟(5223231998****2314):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春来、宁波鸿昇国彪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1日10: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24号之一 申请人乐清市浙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04110、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乐清市浙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浙0225民催2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乐清市浙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681民初10299号
陈天意:本院受理原告黄浙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102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破6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北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15日前,向浙江北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912室;联系人:厉新格、潘冠豪;联系电话:8898272、18768591195),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191号 卢茗君:本院受理的原告阳春市安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碧慧、林晓翔、余永利、卢茗君、第三人林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578号 徐斌: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浪与被告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浪借款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42号 本院在(2021)浙0702执2107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乾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金华市乾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指定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婺江西路88号金信资产,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8939567。 金华市乾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乾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8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乾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4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刘天尧的申请,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浙0783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载定受理东阳市博时缝纫配件制造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博时缝纫配件制造厂管理人。东阳市博时缝纫配件制造厂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市博时缝纫配件制造厂的股东若尚未完成股东出资义务的,因公司破产清算而加速到期,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缴纳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金。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博时缝纫配件制造厂管理人(通讯地址和现场申报点: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杜钦,联系电话:13575993900)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科,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阳市博时缝纫配件制造厂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破71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义乌开臣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开臣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开臣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开臣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16日前向义乌开臣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208号,联系人:金律师,电话:13750953558。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开臣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开臣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10时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67号 本院根据金华市厚和织物整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义乌市航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航际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义乌市航际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航际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17日前向义乌市航际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义乌市江滨中路468号二楼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晨,1373568734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航际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航际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3日14时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