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月6日
(2021)浙0782破73号 本院根据洪秀福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义乌市胜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胜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胜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胜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16日前向义乌市胜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金融8街88号福田银座A座18楼,联系方式:13777912477(刘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胜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胜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下午14:30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破68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16日前向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万达SOHO.B座32层,联系人:余律师,电话:18457976999。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破69号 本院根据陈永忠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义乌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义乌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义乌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17日前向义乌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义乌市万达SOHO.B座32层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余进,18457976999。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天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2月23日14时30分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破70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裁定受理义乌市芸卉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义乌分所为义乌市芸卉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芸卉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芸卉针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16日前向义乌市芸卉针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111号1号楼8楼审计二部,联系人:冯会计师,电话:19857981004。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芸卉针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芸卉针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破74号 本院根据义乌市东弘拉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义乌市正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义乌分所为义乌市正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正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正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16日前向义乌市正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111号1号楼8楼业务二部,联系方式:13586965010(陈会计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正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正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15:00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265号 孙满:本院受理原告陈飞飞与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满、永康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36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合议庭成员:审判员施红敏、人民陪审员李杰平、梅凌宵,如遇到前述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庭审时,其他能够参审的人民陪审员作为替补,本院将不再另行通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特1800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徐水英申请宣告黄鸣死亡一案,于2020年12月11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21年12月17日依法作出(2020)浙0802民特180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黄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494号 孔圣棋:本院受理原告叶文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4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123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7066号 孔圣棋:本院受理原告赖燕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70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7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243号 孔圣棋:本院受理原告郑亦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724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727破5号 2021年9月30日,本院根据马诗强、杨小燕、张芬珠、马朝仙、吴美林、朱丽梅、陈福堂、胡绒、葛武平、马春娟、张根明、张国良的申请裁定受理磐安盘龙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磐安盘龙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将相关财务账册、文书资料移交给管理人,现公司名下仅有财产1289.26元,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磐安盘龙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其他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宣告磐安盘龙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裁定宣告磐安盘龙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磐安盘龙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磐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7破6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申请人陈明华对被申请人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9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1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孔先生;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三、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磐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9:30,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磐安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1月1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5647号,开庭日期应为“2022年2月10日”,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1月4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1483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2月22日14时0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