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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口罩滤布质量有问题 销售员向质检员行贿

  通讯员 揭晓芳 方悦 

  本报讯 质检问题肉眼可见,一方给予“好处费”,另一方收下后放开了质检大门。近日,浙江一口罩生产公司员工受贿案件一审宣判。

  2020年4月,浙江某中药饮片公司停止中草药加工业务,转做生产口罩业务。同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经朋友介绍到该公司上班,负责质检和入库工作。6月,该公司与某环保公司签订了滤布购销合同,采购滤布用于生产一次性口罩。6月23日,某环保公司工作人员黄某乙带着第一批货物交货,虽然仪器检测出来的数据刚好合格,但黄某甲肉眼检查却发现这批虑布存在沙眼的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质检中只要出现沙眼、飞丝,或者检测数据一项不达标就不能入库。”黄某甲不同意这批货物入库。黄某乙便把情况反馈给自己的老板孙某某,孙某某授意给黄某甲一点“好处费”看看能不能通融一下,黄某乙随即给了黄某甲1000元“好处费”,黄某甲便让这批货顺利入库。

  之后,两人达成了长期合作关系,约定好按照每吨2000元的“好处费”计算,黄某甲共收取14次“好处费”83000元。此外,黄某甲还用同样的方式收取了常州某公司7200元“好处费”,并为其放开质检大门。

  2020年下半年,浙江某中药饮片公司因经营不善停止生产,生产的口罩也一直放在仓库未出售,黄某甲离开了该公司。

  2021年4月,两家公司因货款交付产生矛盾,黄某乙举报了黄某甲收取回扣一事。黄某甲、黄某乙、孙某某被立案侦查。

  开化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开化县法院提起公诉(孙某某另案处理)。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黄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黄某乙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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