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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自家院里烧树叶留灰烬,引燃租户表亲小轿车

责任怎么划分,损失如何赔偿

  《慈溪日报》 陆超群 路余 余谷 

  房东在院子里烧树叶,确认烧成灰烬后出门。谁知“死灰复燃”,烧毁停在灰堆上的他人小轿车。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后向房东代位求偿,引发事故的“锅”到底该由谁背?日前,慈溪市法院通报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院中灰烬 引燃小轿车

  2021年1月29日下午2点左右,家住庵东镇某村的老吴(化名)将树叶和杂物在院子里集中焚烧。大概1个半小时后,老吴认为火已经熄灭后离开了家。

  当天下午4点,一辆小轿车熟门熟路地驶入老吴家偌大的院里,驾车的是小金(化名),他的表亲就租住在老吴家。这次过来,是帮表亲接送孩子放学的。

  表亲有事耽搁了还未到家,所以在孩子下车后,小金没有立刻掉头回去,而是坐在未熄火的车上等。几分钟后,小金下车发现车底有明火,于是赶紧移动车辆,并拨打119报警。

  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为小轿车的底部靠左后侧区域;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车辆撞击、车内物品自燃和发动机或电池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可以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小金向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同年3月16日,双方签订机动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定损协议书,核定损失金额118360元,施救费580元,合计118940元。同月24日,保险公司向小金支付了上述款项。小金签订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一份,同意将已取得赔偿款部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代位向房东求偿

  随后,上述保险公司起诉房东老吴,要求老吴赔偿保险公司支出的保险理赔款11894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2021年7月2日,慈溪市法院立案受理该案。

  老吴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我在自己家里焚烧树叶,在确认树叶燃尽后离开,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车主擅自将车辆停放在我家院子里,我没有安全保障义务。”老吴觉得自己很冤,“车主看到有灰堆,仍把车子停在灰堆旁,停车后车辆未熄火,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据了解,小金的表亲已在老吴处租房多年,为方便出入,院子的大门常年不关。平时,这位表亲自己的汽车就停放在院中,包括小金在内的亲戚朋友来访时,也会将车子停放在此。“被告在焚烧后离开时,未在焚烧物附近摆放注意标识。”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作为房东,明知院子里可能停放其他车辆,在焚烧树叶及杂物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判决 房东要担三成责任

  那么,这起事故的发生都是房东老吴的“锅”么?

  经查,事发当天是晴天,当时天色未暗,小金的小轿车装有倒车影像,他从大门自西向东驾车驶入院子、倒车停放时,理应注意到车辆停放位置附近有不同于地面其他颜色的灰白色灰烬。车辆停放后,小金未将车辆熄火,亦未下车,直至几分钟后,下车发现车辆冒烟起火,移动车辆后,使用灭火器未能将火源扑灭。“老吴家的院子宽敞,能够停放多辆汽车,小金作为驾驶员未尽注意义务,仍将汽车置放于灰烬旁。”承办法官说,小金停放车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停放后未及时发现事故,因此也存在过错。

  至于过错大小如何划分,法院在综合考量后,酌定老吴担三成责任。

  法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理赔款的诉请,在本院核准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第三者应在合理期限内给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老吴向保险公司支付35682元,以及以35682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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