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月10日

  (2021)浙0726民初3340号  方求福:本院受理原告陈光根与被告方求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方求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光根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方求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4831号  杨建平:本院受理原告阮以大与被告杨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油漆材料款18444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洪秀珍、人民陪审员盛婕、人民陪审员戴小娟,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762号  厉姿英、傅洋明:本院受理原告宣彩云诉被告厉姿英、傅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厉姿英、傅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宣彩云货款66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24元,由厉姿英、傅洋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152号  金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安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安氏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7900元,并赔偿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5151号  蒋鲁:本院受理原告钟正欢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钟正欢货款人民币57000元,并赔偿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6880号  钟普领:本院受理原告王纪根与被告钟普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王纪根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对张士再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124355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对张士再未清偿的借款利息人民币3678198.6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员李谦友独任审判,定于2022年3月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2022年2月28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4535号  陈祥官:本院受理原告黎锦军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黎锦军货款人民币44300元,并赔偿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2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4463号  牟秀英:本院受理原告罗桂玲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罗桂玲货款人民币2500元,并赔偿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2875号  吴宝同: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足娃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十四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7破8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金华市花溪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金华市花溪食品有限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7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金华市花溪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金华市花溪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1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孔先生;联系电话:0579-84646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农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金华市花溪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二、金华市花溪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金华市花溪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30,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磐安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月5号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3560号,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应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应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3月15日”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11月2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6633号,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应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1-10 2 2022年01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