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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林海平;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59年10月;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码:342128195910061510;经营场所: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藕池新村38幢301号;联系电话:18815274432;住址:安徽省颍上县建颖乡西湾村林台队43号

  2021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等行医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内科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药品;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卫医罚〔2021〕83号),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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