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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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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月10日

  (2021)浙0102民初11323号  唐若愚:本院受理原告张向华与被告唐若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9546号  吴希颋:本院受理原告张玮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8934号  杭州芜悠民宿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佳晖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8781号  李修科、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与被告李修科、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9862号  林远禧: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多升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9222号  杭州顺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祖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顺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4242号  马军(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分水镇东溪村柏山五组施家坪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812063114):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徐云与被告马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徐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转让款41.3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分水第二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2021)浙0122民初4323号  李栋兴(男,199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毕浦村六组桥下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961121291X。):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赵燕与被告李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赵燕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6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分水第二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051号  高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江北火红红涂料店与被告高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4963号  黄亮: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强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7300号  江苏汇游视界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何梦霞、龚昌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鼎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游视界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何梦霞、龚昌桂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通知书、保全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江东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977号  宫喜军:本院受理原告姜炳武与被告宫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宫喜军支付原告姜炳武货款21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被告宫喜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宫喜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姜炳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976号  刘香兰: 本院受理原告姜炳武与被告刘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刘香兰支付原告姜炳武货款568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611元,由被告刘香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香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姜炳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928号  李仕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仕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4340号  李元贵: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3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687号  蒙招禄: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透支款本金13662.34元、利息1332.41元、分期手续费783.99元、违约金2 087.53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透支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透支款本金9 912.34元为基数和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透支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透支款本金3750元为基数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0号    王世瑜:本院已受理原告付永珍诉被告王世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日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2294号  慈溪市军昊贸易有限公司、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百福荣兴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太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城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十全十美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智泽鑫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博汇雅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利金辉科贸有限公司、张禄、刘兴元: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亚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军昊贸易有限公司、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百福荣兴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太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城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十全十美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智泽鑫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博汇雅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利金辉科贸有限公司、张禄、刘兴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转普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跟踪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4680号  王宇博(河南省唐河县郭滩镇王张营村王张营街道24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9505043519):本院受理的(2021)浙0225民初4680号原告郑荣杰与被告王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宇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荣杰借款本金55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王宇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6民再67号  杨洪潘:本院受理你与再审申请人熊剑先同居关系纠纷再审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1、开庭传票;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2、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由审判长陈炯、审判员王红琴、审判员张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张云主审本案,陈莺担任书记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604民初3554号  董世和:本院受理原告郑阿陆、戴彩娣与被告董世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04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7060号  舒乐萍、毛水华:本院受理原告胡静诉被告舒乐萍、毛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舒乐萍偿还原告借款47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决被告毛水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22年2月28日8时45分在岩头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389号之一  傅兵旺:本院受理原告彭金龙与被告傅兵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傅兵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金龙借款本金5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1057.28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11民初4425号之一  沈良: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嘉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嘉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3日为33000元,自2021年9月4日起以本金5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二、若被告沈良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嘉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沈良抵押的坐落于嘉善县惠民街道惠园小区42幢1单元801室房屋[房产证号:浙(2021)嘉善县不动产权第007243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7)嘉秀不动产证明第007056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6184号  詹素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筋竹村):本院受理原告邓可发与詹素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35760元。案件受理费3015元,公告费6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1民初6183号  詹素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筋竹村):本院受理原告秦文富与詹素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5550元。案件受理费3211元,公告费6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1民初7371号  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姜林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力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伊华服饰有限公司、姜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俩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一、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0000元;二、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7772号  宋崇付(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310193017):本院受理原告黄礼朝诉被告宋崇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宋崇付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濮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948号    湖州丽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宿迁汇康木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等文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丽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宿迁汇康木业有限公司货款332620元;二、驳回原告宿迁汇康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4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454元,由原告宿迁汇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3018元,由被告湖州丽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8436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3891号  蔡仁宝: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东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仁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17260.86元及利息196290.31元(以1117260.86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1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7日止,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日的利息依照起诉时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行计算),以上合计1313551.17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2年3月14日13时3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21破10号之一  2021年12月24日,浙江中科有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经管理人调查查明浙江中科有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为51.31元,债权总额为376960.43元,已产生实际破产费用4590元,债务人财产明显资不抵债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1.宣告浙江中科有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破产;2、终结浙江中科有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浙江中科有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审核查明浙江中科有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明显资不抵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浙江中科有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终结浙江中科有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浙江中科有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中科有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德清县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757号  刘金汉:本院受理原告苗宗献与被告刘金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75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金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苗宗献货款1505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刘金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833号  姜秀贞: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冉泽图文设计工作室与被告姜秀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83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姜秀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冉泽图文设计工作室(经营者:李洪雀)货款74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36元,由原告负担330元,由被告负担170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909号  顾凤娣:本院曼理原告义乌市隆森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凤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9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顾凤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隆森包装有限公司货款48338.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原告负担80元,由被告负担102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20366号  何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锦轩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14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21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20476号  陈如锦: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佳润纸业商行与被告陈如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23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4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20489号  宋付才:本院受理原告魏水香与被告宋付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4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1月11日为871.39元,并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4888号  魏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应斌与被告魏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魏建国支付原告应斌货款1282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6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16元,由被告魏建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1-10 2 2022年01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