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茅台, 还卖了672瓶
见习记者 曹凯琳
本报讯 近日,湖州市吴兴区法院采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公开宣判郭某一、郭某二销售假冒茅台酒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一案。此案是该市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月至12月间,郭某一在明知是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仍以每瓶3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假冒茅台酒。郭某二明知是假冒茅台,却介绍郭某一以每瓶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672瓶,销售金额共计100.8万元,违法所得共计80.64万元。案发后,警方从郭某二及案外人处查获茅台酒443瓶。经鉴定,上述茅台酒均为假冒。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一、郭某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制裁。同时,案涉假冒茅台酒属于食品类商品,两被告人的前述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食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处郭某一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郭某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同时,法院禁止郭某一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类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郭某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类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郭某一、郭某二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销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费用共计11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