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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案卷

家庭教育不到位

法院给失职父母 “补课”

  《羊城晚报》 董柳 黄海磊 楼慧琴 

  “你作为孩子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现向你发出督促家庭教育令……”1月10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院审理一起涉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针对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不到位的情形,分别向存在不良行为的作案人和被害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并联合妇联组织两个当事家庭召开一场特殊的“家长会”,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助力纠正父母监护失职行为。据了解,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今年元旦起施行后,广东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在审理上述寻衅滋事罪案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小依、小文(均为化名)以及参与作案的未成年人小兰(化名、另案处理)等人,深夜在公园内,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以使用拳脚、伸缩棍和手机数据线殴打、用矿泉水和奶茶泼洒等方式,对被害人小希(化名)实施欺凌,导致被害人面部、体表轻微伤。同时小兰、小希亦存在无故夜不归宿、交友不当、进出与之年龄身份不相符场所等不良行为。

  经对上述未成年人的成长生活轨迹调查等,承办法官发现,其监护人存在监护主体意识不强、教育方式不当等问题,家庭教育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此,承办法官联合新会妇联,组织两个家庭召开了一场特殊的“家长会”,补上了“作为父母,依法应当承担实施家庭教育职责”的法治教育课。

  会上,承办法官深刻教育了监护人此前家庭教育缺位行为,并结合身边的真实案例,向其释明关于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时,围绕如何调整沟通技巧、改善家庭氛围、提升教育理念等方面,指导其转变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引导监护人切实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对家庭教育不到位的监护人,发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令。

  家庭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个课堂,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承办法官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应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充分履行其监护职责。为切实增强其监护责任意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家庭教育促进法,法院决定对小兰、小希二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监护人当场承认自己监护失职并出具《家庭教育承诺书》,承诺将认真严格履行监督管教的责任,帮助未成年人回归正轨。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07 法院给失职父母 “补课” 2022-01-12 2 2022年01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