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提前被“采脸”,转介无效?
法院:人脸识别侵犯隐私,不予采纳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善法
本报讯 介绍客户到房产公司并成功签约,可是要求分佣金时,房产公司却以客户到访的人脸采集时间早于中介登记备案为由,拒绝支付。近日,房产中介小王把房产公司告上法院。
2020年11月,小王介绍客户李先生到某房产公司看房,并成功签了买房合同。按照约定,小王可以因此拿到佣金8万元。可是当他要求房产公司支付佣金时,对方却称,根据双方的《销售代理合同》约定,中介公司转介的客户必须现场经中介公司人脸识别报备登记。李先生当天是自行到访,通过房产公司人脸识别系统确认的时间早于中介公司报备的登记时间,由此认定李先生是在中介公司报备前就已经自行来访,转介无效,不应支付佣金。
嘉善县法院认为,房产公司通过人脸识别系统采集的个人信息是用于其商业目的,应得到被采集信息个人的明示同意。虽然售楼处贴了人脸采集的告示,房产公司也对客户进行短信告知,但并未得到客户的明示同意。法院因此认为房产公司提供的人脸识别记录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结果不宜被采纳。而中介公司作为受托人已完成委托事务,达到结佣条件,最终判决房产公司支付佣金8万元。
房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在嘉兴中院调解下,双方同意由房产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一次性支付4万元,若未付清,则中介公司有权以法院判决确定的8万元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