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月13日
(2021)浙0281民初9474号 王明富(5224221965****3814):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与被告蔡云华、王明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二按照连带责任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4日9: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催1号 吴江震泽镇八都奔达建材经营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1701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吴江震泽镇八都奔达建材经营部。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1701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木辛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煜虹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1月30日、最后持票人为吴江震泽镇八都奔达建材经营部。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催25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超强化工有限公司被盗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1610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靖林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5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2日、最后持票人为青岛超强化工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1)浙0225民催2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青岛超强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10911号 周学彪:本院受理原告季琦诉周学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081号 中科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信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文旅生态园产业发展温州有限公司、中科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生态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6892号 梅陈红: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与被告梅陈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梅陈红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783.81元及支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07月22日为10785.47元)、违约金(按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如连续2个月(含)以上未按时还清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则按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6%收取违约金;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截至2021年07月22日为2608.82元);前述本金、利息、违约金暂合计为33178.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瓯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6446号 夏传磊:本院对原告海宁市海洲松振皮草行诉被告夏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海洲松振皮草行货款121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由被告夏传磊负担。公告费56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夏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2021)浙0424民初4946号 朱淑淑、刘志国: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淑淑、刘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942号 沈强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传玲与被告沈强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朱传玲请求与被告沈强强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被告沈强强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3279号 陈秀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沈绮峰与被告陈秀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沈绮峰与被告陈秀红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沈绮峰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破3号之一 2020年4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广余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等,债务人账面负债情况由于财务账册资料缺失,无法进行审计。经查,广余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截至2021年12月2日,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2076254.16元,职工债权为77504元。后管理人依法提起追收未缴出资诉讼,最终追回120万元。广余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其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4日裁定宣告浙江广余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5907号 应广凌、郑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方航飞与被告应广凌、郑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20387号 上海尚雨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三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尚雨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帐款本金5680元及利息,并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日下午15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87号 章刚林:原告金菊芳与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章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金菊芳支付货款1142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金菊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50元,由原告金菊芳负担115元(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23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361号 毛志英:本院受理原告吴水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73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9945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7682号 洪彦:本院受理原告许宝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768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与你解除婚姻关系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7344号 李海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金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3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03900元以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7破2号 2021年6月29日,本院根据李世权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鑫宇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金华鑫宇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债务人金华鑫宇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鑫宇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裁定宣告金华鑫宇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鑫宇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2破51号 本院根据包文龙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台州蒸鲞念水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台州蒸鲞念水产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3月11日前向台州蒸鲞念水产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王翔东1390676606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蒸鲞念水产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台州蒸鲞念水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3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2破62号 本院根据临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临海市加威特日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临海市加威特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3月1日前向临海市加威特日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王翔东;1390676606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临海市加威特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临海市加威特日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3月8日下午02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127破3号 2021年10月8日,本院根据嘉善县姚庄镇星帆副食品店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1年12月27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3410元,实际清偿0元,尚余3410元未支付,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情形符合破产条件。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1月6日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7日裁定宣告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月10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6880号,公告送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12月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773号,送达材料应增加“裁定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应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3月17日上午8时3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10月2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0573号、(2021)浙0203民初10588号,送达材料应增加“简转普裁定书”,开庭时间、地点应为“2022年3月4日下午14:00和15: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1月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2753号原告冯学清诉被告姚祖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2021)浙0282民初12733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3月15日”;2021年11月22日号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2021)浙0282民初11124号、2021年12月3日号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2021)浙0282民初11488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分别应为“2022年3月14日8时30分和9时30分”;2021年12月2日号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2021)浙0282民初11531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3月16日”,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