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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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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月13日

  (2022)浙0102民初399号  贺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贺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2民初399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10061号  詹丽: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10061号原告沈克勤与被告詹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9787号  周乐英:本院受理原告郑华凤与被告周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本金美元12300(壹万贰仟叁百)美元折合人民币:81180元人民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00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7197号  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宽烨餐饮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甘麦饮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宽烨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910号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许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萍房租21450元,并支付违约金14700元;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萍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公告费650元;驳回原告许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9元,由原告许萍负担521元,由被告张涛负担40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377号  吴圣强:本院受理原告陈剑诉被告吴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圣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剑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从2020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圣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剑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被告吴圣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225号  杭州花熹生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周品风、陆军:本院受理原告王雅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522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王雅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合伙人投资款及利息人民币共10600元整,并支付自2021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为止,按照月利息4.3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763号  王仁友:本院受理原告张美忠诉被告王仁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7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3984号  曹建平(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陈家76号)、吴爱云(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陈家76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小美与被告曹建平、吴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陈小美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分水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2021)浙0122民初3225号  桐庐宝坤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滕堂忠诉被告桐庐宝坤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2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桐庐县人民法院(2021)浙0122民初3228号  桐庐宝坤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存德诉被告桐庐宝坤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桐庐县人民法院(2021)浙0122民初4183号  梅燚:本院受理原告申屠煊诉被告梅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2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梅燚返还申屠煊借款9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梅燚给付申屠煊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驳回申屠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梅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3935号  叶国产(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县力洋镇岭峧村岭峧1组7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许小仙、章爱群、胡妙聪、董菊花诉被告叶国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由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许小仙、章爱群、胡妙聪、董菊花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四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暂计利息6667.4元(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6667.4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26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四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11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4084号  潘楠: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刘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82民初40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689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在大同法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破2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宁波亚翼智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翼智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亚翼智库公司的管理人。亚翼智库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7日前向管理人宁波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华信国际城17 幢1407 室,联系人:段彩月、周洁,联系电话:0574-88500088、159684088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由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申报债权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亚翼智库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3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3447号  王松松(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5****967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王松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5680元;二、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上述损失;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3月07日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054号  黄罗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83****1715):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融车有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罗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686.2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30.14元;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196号  李燕叶(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3563):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裕谊、李燕叶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被告向原告归还垫付款107058.32元,并支付每笔代偿款垫付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金(按月息1%计算)。2、判令被告2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3月0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415号  王海长(公民身份号码:4116271986****4810):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王海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在责任范围向原告支付赔偿金9710元;二、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3月08日9: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9920号  杜培丽(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9****344X):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荣桢与被告杜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9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784号  古荣涛:本院受理原告张杏芬与被告古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4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4753号  孙海牧:原告王宏伟与被告孙海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4803号  肖伟基:本院受理原告陈阳与被告肖伟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48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33号  山东齐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芬芬与被告山东齐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日上午0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破30号  2021年12月31日,本院根据国草中药(浙江)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以(2021)浙0206破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2021年12月30日国草中药(浙江)有限公司、胡海如与姜鸣、王晓杰、顾灵杰、胡赵汝、金佳琪共五位债权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并终结国草中药(浙江)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446号  陈秋培(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8****205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尚永储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秋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执异69号  宁波市镇海港区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宁波真每能源有限公司、陈海勇、包头市兴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海联企业转贷服务中心(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港区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宁波真每能源有限公司、陈海勇、颜小琴执行异议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执异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包头市兴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浙0211执115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宁波真每能源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3787号  王招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镇海甬清洗涤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招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王峰的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30268.73元,并向原告支付以130268.7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3月17日14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3790号  刘洲:本院受理原告董婷婷与被告刘洲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董婷婷的诉请: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制冷材料费39879元整;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3987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3月21日14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673号  李剑峰、许孟妹、铁龙物流无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玉与被告李剑峰、许孟妹、铁龙物流无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3627号  陈海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海龙、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海龙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940元;2、判令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万婷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3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破1号  本院根据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3月10日前向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中山路2-2号三楼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程冠方;联系电话:13486638882]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新运钢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3月1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842号之一  明建斌: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峰与被告明建斌、陈红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00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前次公告的庭审取消,本案开庭时间以本次公告为准。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0265号之一  杨志:本院受理原告赵军与被告杨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00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前次公告的庭审取消,本案开庭时间以本次公告为准。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0775号  王中坤、王中东、刘茜、吴艳:本院受理原告华长永诉被告王中坤、王中东、刘茜、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四人均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四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华长永在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四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以借款金额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50630元,及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借款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判令四被告承担律师费76000元、保全担保费3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银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定于2022年3月16日8时3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359号  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沁阳市智海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沁阳市智海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跟踪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303号  胡胜明:原告余姚市同宏建材店与被告浙江凡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7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8: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7417号  梁怀银(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68****3716):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城区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怀银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城区支公司保险代偿款28646.02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上述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被告梁怀银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2-01-13 2 2022年01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