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令问他:妻子手上疤痕在左手还是右手?
从古代一虚假案件说起
《人民法院报》 朱会良
清人赵吉士在其笔记《寄园寄所寄》中记载,明朝万历年间,王临亨任浙江海盐县县令,他审理案子从不隔夜,从不拖拉,百姓赞他为“王一时”。当事人打官司的费用绝对不会超过一升米价,所以百姓又称他为“王一升”。更难能可贵的是,王临亨不仅会断案,更会“辨案”, 善于通过观察来判定案件真伪,明辨案件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临亨审理过这么一件案子。一女子待字闺中,一男子前来求婚,女子的父亲不答应。男子便诬告说,他早已与这女子成婚,而她父亲想将她另嫁他人。男子还有婚书、媒人、聘金等等证据。审案时,王临亨将那女子叫到跟前问了几句话后,突然转过来问那男子:“你妻子手上有疤痕,你记得是在左手,还是在右手?”男子愕然,茫然不知。假案遂被揭穿。
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为了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行为。虚假诉讼一般表现为:当事双方系亲属、同事、朋友或者具有共同利益关系;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被告存在经济状况恶化、意图转移有效资产等特殊情况;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等。由此可以看出,虚假诉讼既有当事人利用现有证据捏造事实,也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还有当事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虚假诉讼量大类杂,导致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识别时存在一定难度。同时,虚假诉讼往往与刑事犯罪紧密相连,刑民交叉案件时有出现。因此,虚假诉讼不仅干扰案件正常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导致矛盾扩大、诉讼周期延长、当事人诉累增加,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诚信诉讼是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如何防范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成为法院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