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2年1月17日

  (2021)浙0102民初5871号  杭州伟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中支行与被告虞兴泉、杭州伟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5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7158号之一  何陈磊:本院对原告张舰、杨晓英与被告何陈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张舰、杨晓英与被告何陈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31日解除;被告何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舰、杨晓英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7月30日的租金26396元、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日租金650.86元自2021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腾空之日止)、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物业费共计3672元、水电费572.12元、违约金395.94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后续以263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7元、公告费56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7159号之一  何陈磊:本院对原告滕海凤与被告何陈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滕海凤与被告何陈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31日解除;被告何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滕海凤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7月30日的租金24196元、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日租金596.61元自2021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腾空之日止)、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物业费共计3366.24元、水电费81.16元、违约金362.94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后续以241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2元、公告费56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406号  计伟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诉被告计伟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计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医疗费6158.29元,并支付此款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支付利息,二、被告计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计伟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473号  胡秀文: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宏与被告胡秀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360号  陶利江:本院受理原告缪娜诺诉被告陶利江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436号  郭念杰、青岛科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银波诉被告郭念杰、青岛科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664号  吕向浩:本院受理原告王冬兰诉被告吕向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3月16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766号  宋军、李文、张小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军、李文、张小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4民初3840号  周晨阳、杭州运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浩奇与被告周晨阳、杭州运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晨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叶浩奇借款本金78000元,并支付该款逾期还款违约金27000元,合计105000元;二、被告周晨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叶浩奇公告费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由被告周晨阳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民初1030号  吕凤: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临海华侨大酒店有限公司、章可军、吕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89号  丰县明隆能源有限公司、毛俊:本院受理原告邵菁诉被告丰县明隆能源有限公司、毛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浙0205民初89号],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6108号  易涛(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9****201X):本院受理原告李煌与被告易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61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张毅纳(公民身份号码:5201212000****4218):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张毅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告知被告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32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3月09日09: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移动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376号  泗阳鸿途汽配门市:宁波海曙昌萍贸易有限公司与泗阳鸿途汽配门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4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3月08日在本院石碶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8665号  刘彦刚(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1****0518):原告宁波银隆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继宗、浙江蜀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彦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8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书》、《协议书二》、《补充协议三、四、五》于2021年7月26日解除;二、被告石继宗支付原告租金90744元及占有使用费、物业费损失92190元,并分别以3463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和以4183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石继宗支付原告违约金56677元、租金优惠款370395元、装修期租金89717元,合计516789元;四、被告浙江蜀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石继宗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继宗追偿。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275号  高刚建(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2****871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奔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刚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83160元所欠款项;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拖欠租金为基数计算的滞纳金(迟延支付滞纳金按拖欠租金的2‰/日计算);三、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544元(违约金按车辆购置价格110880元的5%计算);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3月0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059号  上海茗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康祥皓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茗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2834元及违约金22566.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3月0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9625号  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杨海萍与被告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海萍租金13723元及违约金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杨海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杨海萍负担177元,被告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276号  徐启祥(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96****6037):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奔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启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承租车辆;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95680元所欠款项(所欠租金暂计算至2021年8月3日第30期,2021年8月4日起至车辆实际返还日的租金另行计算);三、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7月4日起至车辆实际返还日止以拖欠租金为基数计算的滞纳金(迟延支付滞纳金按拖欠租金的2‰/日计算);四、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624元(违约金按车辆购置价格132480元的5%计算);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3月0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破103号  本院根据施建慧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4日裁定受理宁波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15日前,向宁波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月湖金汇小镇崇教巷17号,联系人:陈黎律师,电话18767157431;汪丹丹律师,电话1866787989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宁波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宁波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宁波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宁波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  宁波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赛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2年2月28日下午14:30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6458号  蒲瑶瑶: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成诉被告李国宝、蒲瑶瑶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1日14:00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5019号  李绍龙:本院受理原告翁泽华诉被告李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50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再139号  蒋继玲、池天舒、于秀芝: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原审被告蒋继玲、池天舒、于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再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再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浙0212民监47号再审裁定书、原审判决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7540号  宁波艾敏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张国顺:本院已受理原告玩具乐园私人有限责任公司(SpeelogedlandB.V.)与被告宁波艾敏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张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1862号  吴李挺、宁波市荣海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宁波应海消防器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惠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弘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锁良与吴李挺、宁波市荣海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宁波应海消防器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惠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弘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应孝炳、第三人林振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传票、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追加申请书、证据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08时45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7778号  王双喜:本院受理原告袁巍与被告王双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1日14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867号  简兴旺(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89****4138):本院受理原告王富强与被告简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06民初6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483号  吴道河:本院受理原告董凤园与被告吴道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董凤园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289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按6%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28日逾期利息为133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3月21日14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599号  边江涛(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92****28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边江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2263号  赵朋飞(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2****2111)、耿利利(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1****112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朋飞、耿利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91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2225号  谭国亮(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0****2092)、冯琴(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62****0449)、田婕(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88****044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国亮、冯琴、田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91民初2225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956号之一

  

  上海勒萌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龙刚:本院受理原告邬良杰诉被告上海勒萌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龙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00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前次公告的庭审取消,本案开庭时间以本次公告为准。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0350号  叶四平:本院受理原告汪法宁诉被告叶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8日上午0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0680号  泉州市昱纬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嘉旺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昱纬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诉请:一、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05800元,并支付以1305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18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0433号  吴嘉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杰与被告吴嘉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10433号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杰损失238530元及以23853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0009号  邓家齐:本院受理原告魏坤杨诉被告邓家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0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邓家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魏坤杨货款63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6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627元,减半收取813.50元,由被告邓家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126号  重庆蓝狮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亿宜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慈溪市军昊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3日上午0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2335号  焦熇:本院受理原告钟玉花与被告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焦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合计55820.06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锋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周梦雪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2年3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102号  温州市乔家贝贝鞋业有限公司、乔燕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王亮纸箱加工厂与被告温州市乔家贝贝鞋业有限公司、乔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1-17 2 2022年01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