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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我们确实考虑不周,但我们不是故意的”

调解员搬出民法典,“该赔的还得赔”

  见习记者 陈曦 通讯员 朱奕暄 

  本报讯 “当时清理整治水葫芦时喷洒了除草剂,确实是我们考虑不周,对此表示歉意。但是,我们不是故意的……”当农户提出“12.6万棵番茄秧苗因灌溉水源受污染而受损”,要求保洁公司赔偿时,保洁公司负责人拒绝了。这起纠纷该如何调解?调解员搬出了民法典。

  近日,嘉善县姚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这起灌溉水源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案进行调解。农户代表提出,12户农户都是灌溉了河水之后,番茄秧苗才开始出现受损现象的,而其他未引用过河水灌溉的农作物都长势喜人,“所以,河道保洁施工污染了河水和番茄秧苗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赔偿”。对此,保洁公司负责人提出,“即使保洁公司有一定责任,农户的秧苗受损也并非公司主观意愿”。

  对于这起纠纷,调解员认真做了一番“功课”后,明确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当事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保洁公司对秧苗受损棵树进行赔付,每棵秧苗按照0.9元的标准计算,其中一户农户秧苗已嫁接完成,另赔付其1500元嫁接费。经统计,12户农户秧苗受损共计126000棵,保洁公司共赔付11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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