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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月18日

  (2021)浙0102民初4820号  马永胜、秦王、宣佳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482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10487号  李志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凌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9843号  李张炜:本院受理原告李壮与你、程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14:0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335号  倪连松:本院受理原告季军诉被告倪连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倪连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季军工程款26000元及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倪连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季军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季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季军负担251元,被告倪连松负担29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566号  沈先明:本院对原告虞校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虞校明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沈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虞校明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沈先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770号  浙江蓝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蓝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367号  杭州伊派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跻豪: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帕拉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536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杭州帕拉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杭州伊派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直播推广服务合同》于2021年9月28日解除;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杭州伊派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60000元;3.本案律师代理费3300元由被告杭州伊派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请求判令被告李跻豪对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385号  武汉长盛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张友兵、肖世云:本院受理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538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武汉长盛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987917.5元;2.请求判令被告武汉长盛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信息系统服务费156943.8元(费用暂算至2021年10月12日,后续费用计算至实际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3.判令被告武汉长盛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597583.5元,第一至第三项共计3742444.8元;4.请求判令被告张友兵、肖世云对被告武汉长盛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450号  彭岩松:本院受理原告卢五星诉被告彭岩松民间借贷纠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526号  临沂新生乐商贸有限公司、焦淑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君宝康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新生乐商贸有限公司、焦淑艳合同纠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772号  李锡进、胡伟青、孙文颖:本院受理原告云谷阳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秀丽、李锡进、胡伟青、孙文颖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警示书及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3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907号  杭州京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梵图思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京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3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928号  庞守提:本院受理原告姚武兵诉被告庞守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3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161号  丁晨曦: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潘火星与被告丁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潘火星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2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七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3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2号  范友祥: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叶俊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82民初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65000元(壹拾陆万伍千元整),并承担支付自2012年4月1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的利息(九年零七个月)共计人民币73053.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13时45分在乾潭法庭第一法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221号  青岛丰煌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锐沃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丰煌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929号  周乃权(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4****3413):本院受理原告鲍亚娟与被告周乃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0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乃权归还原告鲍亚娟借款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周乃权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2420号  张永峰(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5****3512)、宁波中永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集士港德峰注塑机经营部与被告张永峰、宁波中永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284号  余海(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9****0513):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桂臣与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剩余本金31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9556号  陈海虹(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702117312):本院受理的原告竺卫国诉被告陈海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竺卫国返还货款5500元;二、被告陈海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竺卫国支付赔偿款16500元;三、驳回原告竺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海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2191号  石家庄纽邦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成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华成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苗淼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纽邦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成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华成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上述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从票据到期日2021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9月25日,利息为1582元,合计501582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3月22日9时00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429号  叶明灵(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1****8713):本院受理原告金亚红与被告叶明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3月10日09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572号  周浩(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88****6416)、方新苗(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6****373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善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浩、方新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简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下午14:00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5021号  程军民:本院受理原告魏春华诉被告程军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50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380号  胡顺康(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91****0534):本院受理原告苟锋与被告胡顺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顺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苟锋合作款、借款、劳务报酬共计6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胡顺康负担;公告费650元,被告胡顺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苟锋付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7691号  王科成(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5904153112):本院受理原告徐洪新与被告王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8185.2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后利息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下午1时20分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48号  于献英(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75****3403):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喜与被告于献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6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0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4137号  张泽远: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你及被告汪凡立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3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给原告保险理赔款24937.5元,并按本金24937.5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1年9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各负担2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117号  蔡仕领: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吧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仕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吧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属于原告车辆,车牌号浙B96VV2,系斯柯达明锐轿车,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性质;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违章违约金共计10200元,车辆加速折旧费1243元,车辆租金8480元,预支1000元处理违章费用,延期归还车辆从2021年6月1日起,每日租金106元;3.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3日9时00分在骆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3542号  任齐楠:本院受理原告钟珠芬与被告任齐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原告诉请请求被告任齐楠返还借款2万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3月1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行审56号  张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镇海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2021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履行义务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履行义务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2000元。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行审56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镇海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2000元,准予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345号  张协(公民身份信息号码:511623199409221757)、黄小罡(公民身份信息号码:5116231984100325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协、黄小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2396号  王紫龙(公民身份信息号码:511902199512292638)、王丽(公民身份信息号码:51372319830402398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紫龙、王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2497号  肖德琴(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3****4863)、龙礼波(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2****4854):本院受理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肖德琴、龙礼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91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063号  上海旌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威源机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旌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法律文书。本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9:00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前次公告的庭审取消,本案开庭时间以本次公告为准。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991号之一  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森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山苏宁采购有限公司、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4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前次公告的庭审取消,本案开庭以本次公告为准。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947号之一  宁波嘉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必英诉被告宁波嘉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499元、工伤医疗补助金11920.5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192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071元、鉴定费12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元、交通费300元),合计898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前次公告的庭审取消,本案开庭以本次公告为准。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0448号  谢柳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柳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1-18 2 2022年01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