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月19日
(2021)浙01民再71、72、73号 杭州大容化工有限公司、杭州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绿成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国荣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荣机械有限公司、俞伟国、朱荣明:再审申请人俞晓群分别与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原审被告杭州大容化工有限公司、杭州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绿成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国荣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荣机械有限公司、俞伟国、朱荣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人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民申82、83、84号裁定书,(2021)浙01民再71、72、73号案件再审申请书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4717号 俞晓刚:本院受理原告汤美娥与被告俞晓刚、王钰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280号 王月仙:本院对原告王稚仙诉被告王忠庆、王忠恩、王月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428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376号 陕果特产(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金建忠与陕果特产(杭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437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638号 胡鋆: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瀚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思华、吴春雷、吴岩敏,胡鋆与第三人浙江冷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930号 韩景龙:本院受理原告郑衰英诉被告韩景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3月28日上午10点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6088号 林涛:本院受理原告陈克与被告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归还贰拾万元整和利息叁万玖仟元整;2.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滞纳金二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4民初6125号 张真权:本院受理原告方崇强与被告张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壹拾万元,利息壹拾陆万捌仟元整。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4民初5907号 郑贞良:本院受理原告郑贞梅诉被告郑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4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4351号 刘伟红(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桐君街道洋塘路311号):原告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117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公告费;3、判令被告承担按每天3‰计算的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七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3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2022)浙0122民初45号 王坚(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9304160611):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莫中清与被告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莫中清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24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27民初5009号 杭州振响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原告唐丽君诉你与虞海明、陈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康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4日下午14时在淳安法院威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4129号 储友群:本院受理的原告汤文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8个月按每个月1.5%为8400元,月利率3%罚息2100元,利息自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10月10日,罚息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9时00分在建德市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896号 永康市爱尔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程秀丹: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圣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爱尔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程秀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宁波圣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爱尔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SH-20218169和SH-20218172两份《采购合同》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二、被告永康市爱尔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圣汇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付款587199.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87199.30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3.7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永康市爱尔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圣汇进出口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3456元;四、被告程秀丹对被告永康市爱尔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林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6元,减半收取计4853元,由被告永康市爱尔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程秀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1516号 陈永泼(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9****583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陈菊清、第三人陈永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2311号 葛金健(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8****057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曙康利建材商行诉被告葛金健、马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简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定于2022年03月08日下午14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118号 问子杰(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96****7350):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开文诉被告问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3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3月09日14: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移动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2726号 胡忠良(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62****1231)、曹杏娣(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59****182X)、张飞(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5****4532)、宁波兴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忠良、曹杏娣、张飞、第三人宁波兴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636号 林楚圆(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95****4123):原告余章丹与被告林楚圆、黄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暂计至2021年11月22日的利息及违约金4600元,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7336元、保全费1879元、保全担保费1359元;4.判令原告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就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应嘉丽园27幢158号906的房地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5367号 朱葛虹(身份号码330483********1124):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秋霞诉被告朱葛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5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破17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宁波市北仑海成纺织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15日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市北仑海成纺织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21日前向宁波市北仑海成纺织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926号上东国际2号楼3楼;邮政编码:315041;联系人:王寅华;联系电话:1377722355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末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北仑海成纺织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北仑海成纺织化工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14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因疫情管控原因,将另行通知通过网络方式远程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595号 付报永(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06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克鹏建材商行与被告付报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1)浙0206民初7595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902元及相应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6011号 李俊杰(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2****0432):本院受理原告庞汇龙与被告李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俊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庞汇龙货款754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同期LPR自2021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9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李俊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5225号 王春雷:本院受理原告陈能亚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要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84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3民初4345号 王水龙: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萌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3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王水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胡萌萌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62.5元,由被告王水龙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858号 郑州牛牛快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德才诉张普琴、刘自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开庭传票及(2021)浙0282民初128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总计:285097.34元(详见赔偿清单),被告四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偿原告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原告180000元,以上共计198000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赔偿原告交强险外不足部分87097.34元中的80%计69677.87元,扣除被告一已经赔付的25000元,仍需赔偿44677.87元,其中被告四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横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431号 陈长江、遵义市红花岗区宏伟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诉被告陈长江、遵义市红花岗区宏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机关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0160号 牛素敏:本院受理杨鹏与被告杨青、黄杰峰、牛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杨青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5268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352680元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计算);2、判令被告黄杰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651763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561763元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计算);被告杨青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牛素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7036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370360元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计算);被告二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判令被告杨青、黄杰峰、牛素敏共同承担律师代理费56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5138号 沈阳聚富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马德磊与被告钱时赞、余姚市一颐家餐饮店、第三人沈阳聚富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时赞赔偿原告马德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的40%,即67175.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69175.5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元,尚需支付64175.58元。第三人沈阳聚富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钱时赞应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余姚市一颐家餐饮店赔偿原告马德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的30%,即50381.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51881.69元;三、驳回原告马德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04元,由原告马德磊负担1111元,被告钱时赞及第三人沈阳聚富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82元,被告余姚市一颐家餐饮店负担111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钱时赞及第三人沈阳聚富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8479号 景一芳(330622196711151257):本院受理原告韦金雪诉被告景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丈亭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7976号 阮国胖(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91****6112):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城区支公司诉被告阮国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城区支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2000元;二、被告阮国胖支付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城区支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一、二项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16元,被告阮国胖负担659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358号 刘年雪(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5****6805):本院受理原告俞文杰与被告刘年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35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3498元;二、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88号 柴建忠(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77****4015)、杭州班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振标与被告柴建忠、杭州班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宇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8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49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三浙江新宇教育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余姚中学项目中的工程款88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5500元;四、本案受理费用及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038号 汤六根(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1****4012):原告夏宁波与汤六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汤六根支付原告夏宁波加工费5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汤六根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如银行汇款请汇入本院账户并注明案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