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月21日
(2021)浙0304民初7408号之一 刘业成、刘怡:原告温州烨臣数控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业成、刘怡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7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业成、刘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未缴纳的出资额(刘业成未缴出资872300元、刘怡未缴出资96500元)内共同向原告温州烨臣数控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200000元;二、被告刘业成对被告刘怡未缴出资的履行在96500元内向原告温州烨臣数控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刘怡对被告刘业成未缴出资的履行在200000元内向原告温州烨臣数控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业成、刘怡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24民初7667号 钟娟梅、温州品极美鞋业有限公司、房兆良:本院受理原告永嘉楠航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娟梅、温州品极美鞋业有限公司、房兆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钟娟梅、温州品极美鞋业有限公司、房兆良立即偿还原告货款6921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9日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4民初7669号 温州叁三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嘉楠航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叁三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温州叁三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货款653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9日9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1号 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裁定受理安吉启凤家具制造厂(以下简称“启凤制造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月13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启凤制造厂的管理人。启凤制造厂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启凤制造厂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四楼402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人:陶律师;联系电话:19857275080),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启凤制造厂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下午14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6号 竺金山:本院受理原告王天月与被告竺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梁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2年3月10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424号 戚进龙: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凤华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戚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戚进龙支付货款35387.94元并按起诉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赔偿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10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071号 杭州春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轩韵木制品厂与被告杭州春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5233号 刘叶宽: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彩飞与被告刘叶宽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9:4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4号 吴根林、马建青:本院受理原告洪文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2000元并支付约定的借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7破9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浙江高基重型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高基重型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高基重型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25日前向浙江高基重型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联系方式:17706890666(冯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高基重型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高基重型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3月11日上午10:00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具体参会事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磐安县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11746号 王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17号
周寿田(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何家乡红旗村99号):本院受理原告袁学彪与被告周寿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袁学彪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000元(自2019年4月16日计算至今),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至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8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