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月21日
(2021)浙01民再74、75号 杭州百川线缆有限公司、杭州电声有限公司、浙江国荣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荣机械有限公司、俞伟国、朱荣明:本院受理俞晓群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杭州百川线缆有限公司、杭州电声有限公司、浙江国荣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荣机械有限公司、俞伟国、朱荣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民申207、208号两案的民事裁定书以及(2021)浙01民再74、75号两案的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3月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494号 深圳市世纪天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喻可新、周慧合:本院受理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世纪天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喻可新、周慧合买卖合同纠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601号 潼关县富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潼关县富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871号 滕达:本院受理原告黄雨丝诉被告滕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4月01日上午九点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3481号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二桥村):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周长银、杭州速安速递服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桐庐县营销服务部、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通过工商注册地无法找到你公司,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四向原告支付保险垫付款32000元;2、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和二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桐庐县矛盾调解中心二楼司法局会见室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2022)浙0122民初37号 程锋(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9904300315):本院受理原告黄文伟与被告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2021)浙0127民初4261号 金柏生:本院受理原告朱胜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7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柏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胜姿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金柏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胜姿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27元,由被告金柏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37号 詹建清:原告刘桂珍、陈波、陈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梅城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2022)浙0182民初38号 詹建清:原告刘桂珍、陈波、陈莉与你及胡秀仙、胡萍、胡逸飞、胡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14时00分在本院梅城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464号 黎欢:本院受理原告时晓军与被告黎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被告黎欢于判决生效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时晓军拖欠的劳务费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94号 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鞠冰茜诉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03月2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010号 武鹏(公民身份号码1403221998****4215):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明富与被告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董明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4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5497号 上海弋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安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弋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5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35号 王二芽:原告徐忠明与被告王二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2441号 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向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向春、四川蓉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被告四川蓉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6928号 沈超: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2022年3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6927号 毛旭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旭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44号 江苏民福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都市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民福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5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35号 刘龙(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7****231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保利达建材市场荣珠木材经营部与被告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1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44号 田波(公民身份号码:3201031968****103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聚友宾馆与被告田波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住宿未结款项,本金6280元及利息800元,合计120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369号 况江敏、刘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况江敏、刘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况江敏支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9612.95元,并支付自垫付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9604.61元以及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39612.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倍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飞对上述第一条被告况江敏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况江敏追偿。案件受理费1030,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况江敏、刘飞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367号 魏丹、邓志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丹、邓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魏丹支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7246.40元,并支付自垫付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11508元以及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47246.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倍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邓志军对上述第一条被告魏丹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邓志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丹追偿。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84.5元,由被告魏丹、邓志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981号 金悠雅:本院受理原告李逸宁与被告金悠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金悠雅返还原告李逸宁借款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悠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金悠雅负担,此款由原告李逸宁预付,被告金悠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李逸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802号 九百岁(宁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罗鸿(3601031970****2271):本院受理原告曹波与被告九百岁公司、沣芝公司、罗鸿、徐竟成、王剑行、岳林、李龙、王玉真、陈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九百岁公司、沣芝公司、罗鸿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九百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曹波货款176000元及自2020年11月13日起以216000元按LPR计算至2021年8月19日止以及自2021年8月20日起以176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九百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波交付27箱福芝灵口服液;三、被告沣芝公司在未出资408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九百岁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罗鸿在未出资192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九百岁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徐竟成在未出资128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九百岁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被告王剑行在未出资24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九百岁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被告岳林在未出资16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九百岁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被告九百岁公司、沣芝公司、被告罗鸿、被告徐竟成、被告王剑行、被告岳林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355号 上海创寓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创寓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爱可制笔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8866号 尹中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冲冲与被告尹中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8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尹中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冲冲货款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3150号 蒋萍:本院受理原告马科诉被告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3151号 郑开艳:本院受理原告华建群诉被告郑开艳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10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2833号 朱玉玲: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雷诉你和李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两被告支付原告王雷货款237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8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2975号 兰万锋:本院受理原告黄志江与被告兰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3415号 梁凤玲:本院受理原告吴菊娣诉你、杨纪田、史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914号 宋宇浩: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生与被告宋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677号 郭静:本院受理原告周立文与被告郭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修理费人民币290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069号 邯郸市方鑫紧固件有限公司、赵阳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MA07T6622P、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9309211450):原告宁波威锋紧固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方鑫紧固件有限公司、赵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已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0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威锋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邯郸市方鑫紧固件有限公司、赵阳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44元,减半收取5772元,保全费4392元,合计10164元,由原告宁波威锋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10027号 辉县市九州运输有限公司:原告缪荷香、方永权诉被告刘朝汉、宁波久润美壳石化有限公司、张丰岳、罗兴军、民权久运运输有限公司、辉县市九州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1、2、3、4、5、6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44168.91元,死亡赔偿金1156136元,丧葬费54322.5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扣除被告刘朝汉支付的145000元后尚应赔偿1269627.41元;二、被告7在被告5投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七商业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6民初201号 杨性吉: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德胜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性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14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2月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仇玉莉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2022)浙0603破2号 本院根据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其申请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7日(含7日)前,向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楼;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及电话:赵建强、樊丹萍;联系电话:0575-85138963、89599027;手机:13004623610、13757580991;邮箱:461412122@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2年3月21日下午2:30以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2169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5786号 李原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康华房屋介绍所:原告徐顺政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3月10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苍破字第7-4号 因《温州威牛胶原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目前可供处置的财产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裁定终结温州威牛胶原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苍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