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月24日
(2021)浙0521民初3268号 李进步:本院受理舒成华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1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5581号 曹学云:本院受理原告王兰平与被告曹学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5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王兰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王兰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7050号 周光助、章显冠:本院受理原告楼春丽与被告周光助、章显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705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光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楼春丽货款2461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光助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006号 李春海、李艳:本院受理原告程美红与被告李春海、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春海、李艳支付原告程美红货款人民币49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7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李春海、李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86元,由被告李春海、李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4852号 张志恒、张丽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恒、张丽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张志恒归还原告代为偿还款项58266.61元,二、判令被告张志恒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由垫款之日开始计算,要求计算至垫付款项偿清之日止),暂算到起诉日违约金为¥39248.86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浙GH397D东南汽车三菱翼神系列(车辆识别号:LDNH4GGT5B0054559,发动机号:JH2565)在折价或变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张丽燕对张志恒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五、本案公告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0分至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张婉君,人民陪审员蒋浙超、黄明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730号 刘复垒:本院受理原告郑勇与被告刘复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刘复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勇欠款计人民币5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郑勇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复垒负担。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4953号 潘富强:本院受理原告虞小美与被告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284号 陈超蓉:本院受理原告盛秋千与你、陈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617000元并支付利息(10600元从2016年5月30日按月息2%算至实际归还之日;37000元从2015年9月16日按月息1.5%算至实际归还之日;5800元从2016年5月21日按月息1.5%算至实际归还之日;83000元从2016年1月12日按月息1.5%算至实际归还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528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向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灿灿、江文忠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31日14:30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3执清5号 本院根据徐一林、蒋娟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徐一林、蒋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担任徐一林、蒋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徐一林、蒋娟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3月1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北大道505号印象西城4楼、5楼,联系人:吴逸聘,联系电话:0570-367223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召开形式另行通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3639号 叶佳佳:本院受理舒建平诉你、谭小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舒建平不服一审判决对谭小瑛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3639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舒建平(一审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2021)浙0802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谭小瑛对一审被告叶佳佳不能偿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即37605.725元)向上诉人承担清偿责任;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谭小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273号 王华、章永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章永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698.59元及截至2021年7月30日的利息10184.15元,并支付以本金19698.5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1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章永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章永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华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王华、章永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5397号 谢欣勇、吴高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欣勇、吴高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欣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69044.97元及截至2021年4月1日的利息23273.20元,并支付以本金69044.9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吴高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吴高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欣勇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60元,由被告谢欣勇、吴高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9106号 史定定: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光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91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浙江光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浙江光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岭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2破12号之八 因《浙江和福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二0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裁定终结浙江和福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1月1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2407号,举证期限应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地点应为“2022年3月10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12月1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2131号;2021年12月16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363号;2021年12月15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730号,送达材料应增加“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