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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浙江出台全国首部公共数据地方性法规

今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记者 胡宗昊 

  本报讯 24日上午,我省召开《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条例》是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同时也是保障浙江数字化改革的基础性法规,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旨在打破信息孤岛,进一步保障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充分共享,使群众更有获得感。”发布会上,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局长金志鹏说,通过政府部门之间的公共数据共享,实现政务服务的“一网通办”“智能秒办”,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

  那么哪些属于公共数据呢?《条例》规定,浙江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属于公共数据。此外,根据浙江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也属于公共数据。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为构建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制度,《条例》根据风险程度,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三类,并列举禁止开放、受限开放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开放范围和重点,要求制定开放目录和年度开放重点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等方面的数据。

  金志鹏以“浙里畅行”应用为例,介绍了春运期间通过公共数据的开放使用,自驾返乡的人们可以通过手机应用了解高速公路拥堵以及收费站开放情况。此外,在公共停车场车位余量、公交车到站等方面,公共数据也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对于市民们关心的数据安全问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尹林表示,保障数据安全始终贯穿于整个条例制度设计中,并设置公共数据安全专章,通过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制度,确保不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

  针对近年来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情况,《条例》严格限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收集,明确规定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

  疫情防控期间,一些确诊病例的流调轨迹涉及个人信息,这让市民在信息收集上有所担心。对此,《条例》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只能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并在突发事件结束后采取数据封存、应用关停等处置措施。《条例》还规定,开放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经过匿名化处理或者取得当事人的授权同意。

  此外,《条例》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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