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月25日
(2021)浙0225民初7871号 应汉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兴达与被告应汉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作为被告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确定有效收件地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78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应汉兵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兴达加工款14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7月26日按年利率15.4%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21元,减半收取1860.5元,保全费1376元,合计3236.5元,由被告应汉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70号 嘉兴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周道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两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2096号 王蓬: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209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与被告王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蓬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理赔款68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蓬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803号 林银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银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林银芝偿还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935.0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自2020年2月11日起以本金31935.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由林银芝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928号 康国岭、陈银凤: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亿金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国岭、陈银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康国岭、陈银凤支付原告永康市亿金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696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1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康国岭、陈银凤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204元,由被告康国岭、陈银凤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5359号 武斌斌:本院受理原告应杰快与被告武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5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武斌斌支付原告应杰快货款43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8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武斌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48元,由被告武斌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5787号 鲁在玉:本院受理原告陈军圣与被告鲁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鲁在玉归还原告陈军圣借款本金564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鲁在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5873号 杜波华、宋菊:本院受理原告魏亚东与被告杜波华、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杜波华归还原告魏亚东借款10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魏亚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杜波华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杜波华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7596号 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2018、2019、2020年物业服务费165396.92元、机动车位场地维护费1512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未缴纳部分的年利率6%自2018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1月26日为17600.2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99117.1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3月16日12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25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7768号 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彪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华董中梁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装修款人民币4789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永康市华董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行完成位于永康市国宾府3栋1单元1002室的南阳台封窗工程支出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17日8:4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7325号 张友理: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7325号原告张岩青与被告张友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3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张友理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丹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2191号 陈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6民初1558号 邱作飞: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威与被告邱作飞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6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准予原告章威与被告邱作飞离婚;二、驳回原告章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章威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2)浙72民特30号 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彩香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赵彩香称,其与陈清方系配偶关系。陈清方系“浙岭渔15039”船实际经营人,2019年11月27日,陈清方随船在1734海区5小区作业时,船舶发生侧翻事故致陈清方落水,经其他船舶搜救无果。下落不明人陈清方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陈清方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陈清方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陈清方情况,向本院报告。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2月10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382号,送达材料应增加“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传票”,开庭时间、地点应为“2022年3月17日9时在本院机关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