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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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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2民初3983号

  邵峰:本院受理原告冯妙珠与被告邵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鉴定报告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7054号

  叶雪明、施正票: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叶雪明、施正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7054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10003号

  孙书海:本院受理原告陈治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21号

  林国俊、浙江领头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金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003号

  吴桃英:本院对原告陈丙、陈坷沁、汪泉国诉被告吴桃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300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712号

  邱楠、杭州恒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娟与被告邱楠、钱玉华、杭州恒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裁定驳回原告陈海娟的起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357号

  付路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与被告付路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435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542号

  李文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文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4108号

  张仲华:本院受理原告潘利红与被告张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张仲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潘利红借款60000元,并支付如下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234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张仲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共计1389元,由被告张仲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4184号

  方哲(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上吴方村上吴方234号):本院受理原告郑英杰诉被告方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4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方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英杰借款本金53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0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方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英杰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方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3863号

  蔡金城:原告李桂德诉被告蔡金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桂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1245.80元;2.被告蔡金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桂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0318.97元;3.驳回原告李桂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桂德负担82元,由被告蔡金城负担928元。被告蔡金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3654号

  包志华(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罗峰村西王109号)、刘晓红(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玉华社区玉华路97号3单元405室):本院受理原告刘九娟诉被告包志华、刘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2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包志华、刘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九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3250元(算至2016年8月6日),2016年8月7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0%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63元,由被告包志华、刘晓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166号

  王贵江:本院受理(2022)浙0182民初166号一案,原告程新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称,判令被告王贵江归还原告程新中借款人民币8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王贵江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556号

  陈海虹(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7****7312):本院受理的原告竺卫国与被告陈海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竺卫国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556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请求法院重新判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费及其他费用由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115号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金平与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096号

  陈静(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9****6325):原告裘卓斌与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裘卓斌归还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700元,由被告陈静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397号

  柯景琳: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波与被告柯景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6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747号

  张建: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答辩告知书。原告赵桂军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1)浙0212民初12747号民事判决,改判三被上诉人共同归还借款本金76万元整,并自2020年5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告知你可以向本院提交上诉答辩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答辩期限为15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5501号

  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印雁与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239号

  杨弘、天津市多克隆商贸有限公司:原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弘、天津市多克隆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承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各一份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8566号

  汪信义:原告邱国柱与被告汪信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3破23号之三

  申请人:宁波市奉化鸿运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中山路2-2号。

  代表人:陈铭波,宁波市奉化鸿运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2年1月20日,宁波市奉化鸿运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按《宁波市奉化鸿运建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债务人的主要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为尽快注销债务人主体资格,故依法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宁波市奉化鸿运建材有限公司已按分配方案将主要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现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奉化鸿运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4137号

  张泽远: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你及被告汪凡立、吴文德、宁波博宜斯仪表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撤销(2021)浙0213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5578号

  杨本军:本院受理原告邬谊诚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2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其中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1杨本军赔偿,两被告合计赔偿11150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3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26号之一

  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华骏汽车销售部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1884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元整、出票人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昌夕肴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邯郸市永年区华骏汽车销售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1)浙0225民催2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华骏汽车销售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6破1号

  本院根据谢文达的申请于2022年1月24日裁定受理宁波志成恒辉模塑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波志成恒辉模塑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志成恒辉模塑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5日前,向宁波志成恒辉模塑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华信国际城17幢1407室;联系人:王琴琴;联系电话:13858232406、0574-8850008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债权人可到上述管理人处进行申报,也可邮寄至管理人通讯地址进行申报)。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志成恒辉模塑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宁波志成恒辉模塑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00在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21号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287号

  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贝递同步带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6日下午1:30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308号

  临沂凤贝塑业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临沂凤贝塑业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478号

  李谦和:本院受理原告卢满意与被告李谦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247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被告李谦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卢满意劳务报酬2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计171.50元,由被告李谦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104号

  陶应现: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周巷镇宏漆工装饰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310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你支付原告货款601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9日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067号

  上海芸静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御坊斋菜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306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你公司货款32537.7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961号

  王重阳: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杭与被告王重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9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重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余杭货款4809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87号

  卢祖建:本院受理原告张超与被告卢祖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2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祖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超劳动报酬13000元,并支付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25元由被告卢祖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27执清1号

  本院根据陈维华的申请,已于2022年1月25日裁定受理陈维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担任陈维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该申请人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海大道绿城品致商务楼30号;联系人:韩君滢13676760426,陈如意18868816040)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上述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4月14日14时30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253号

  陈飞:本院受理原告姜益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75号

  沈建国:本院受理朱丽达诉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陈明源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6134号

  桐乡市乌镇常丰工艺织造厂、张伟新: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峰加捻股份有限公司与桐乡市乌镇常丰工艺织造厂、张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61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桐乡市乌镇常丰工艺织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海峰加捻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4060.8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54060.8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伟新对上述债务被告桐乡市乌镇常丰工艺织造厂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82元,由被告桐乡市乌镇常丰工艺织造厂、张伟新负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桐乡市乌镇常丰工艺织造厂、张伟新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海宁市海峰加捻股份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6567号

  林锦银(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60916171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盛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锦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6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221号

  宁波唯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楼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松祥与被告宁波唯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楼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宁波唯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松祥货款472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726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楼建军对被告宁波唯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楼建军在承担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唯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追偿。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3305号

  沈阿海、张渭江: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3305号原告王银菊与被告沈阿海、张渭江、胡建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银菊请求判令被告沈阿海归还原告借款116000元;判令被告沈阿海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1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判令张渭江、胡建星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9:30在南太湖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二楼法庭(红丰路1516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2808号

  沈琪霞: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2808号原告钦健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5000元及利息;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保全措施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8日上午9:30在南太湖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二楼法庭(红丰路1516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3641号之一

  江柏妹(女,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江南镇荻浦村十五组):原告冯民田诉被告江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22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被告江柏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冯民田借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江柏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江南人民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1-30 2 2022年01月30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