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月30日
(2020)浙0523破3号之二
2020年4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广余家具有限公司(广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1月25日,广余公司管理人以广余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已完成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结广余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并提交了《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本院认为,广余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已完成,现管理人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终结浙江广余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2号
陈利金:本院受理原告温瑞清与被告陈利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买锌合金类产品货款28868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5日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1日下午14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6754号
胡永杰:本院受理原告楼滨何为与被告胡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6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87号
章刚林:原告金菊芳与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章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收到原审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要求撤销(2021)浙072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上诉书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16号
2021年6月18日,本院裁定受理对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裁定宣告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中进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44号
赵应平: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灵影抛光材料厂与被告赵应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永康市灵影抛光材料厂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7405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21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4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2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破35号之二
因浦江网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浦江网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1月24日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裁定终结浦江网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3)金浦商破字第13、14、15、16、17号
因合并破产的浙江嘉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浦江嘉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嘉瑞轻纺有限公司、浙江情侣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嘉毅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7日裁定终结浙江嘉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浦江嘉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嘉瑞轻纺有限公司、浙江情侣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嘉毅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8号
毛老根、毛云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绿色专营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毛老根偿还原告随贷通借款本金人民币48991.17元及利息含罚息3142.92元,判令被告毛云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简转普)、财产保全清单、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01号
杜建锋:本院受理原告范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2478号
应骏:本院受理原告龙游县深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应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25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应骏支付龙游县深博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212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54元,由应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235号
俞国荣: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何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9时1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3285号
泮森阳:本院受理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与森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4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泮森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12206.05元,并支付该欠款自2018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滞纳金之和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泮森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合计919元,由被告泮森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5903号
江祺豪:本院受理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云棉、俞彪、王垂化、江祺豪、浙江小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5903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78号
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裁定受理浙江丰蝶针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丰蝶针织品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
浙江丰蝶针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丰蝶针织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4日前向浙江丰蝶针织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联系人:金律师,电话:15825798278。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丰蝶针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丰蝶针织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589号
高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庄石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庄石杰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月2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桐庐县人民法院(2022)浙0122民初425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4月6日9时”,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