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2月7日
(2021)浙0108民初714号
浙江裴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胡雁龙、顾敏娟、江洪:本院对原告浙江向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裴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胡雁龙、顾敏娟、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71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692号
微企播(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凯思盛阳(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微企播(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469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送达之日或者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924号
龙锡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龙锡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龙锡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偿款101935.98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1935.98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龙锡翠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龙锡翠名下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贵HYG339,车架号:LFV2A2154K6026864,发动机号N9517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339元,减半收取1169.5元,由被告龙锡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8号
张宇东(公民身份号码:522426********0013)、张荣(公民身份号码:522426********0034)、卢启美(公民身份号码:522426********0144)、张应中(公民身份号码:522426********8335)、李亚红(公民身份号码:522426********0051):原告卢林波与被告张荣、被告张宇东、被告张荣、被告卢启美、被告张应中、被告程开凤、被告陈晓海、被告卢启华、被告李亚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九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473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836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2000元,总计18967.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九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9号
张宇东(公民身份号码:522426********0013)、张荣(公民身份号码:522426********0034)、卢启美(公民身份号码:522426********0144)、张应中(公民身份号码:522426********8335)、李亚红(公民身份号码:522426********0051):原告卢凤华与被告张荣、被告张宇东、被告张荣、被告卢启美、被告张应中、被告程开凤、被告陈晓海、被告卢启华、被告李亚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九被告共同赔偿原告27375.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九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138号
沈阳聚富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马德磊与被告钱时赞、余姚市一颐家餐饮店、第三人沈阳聚富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审被告钱时赞、余姚市一颐家餐饮店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年1月6日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7001号
邓树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与被告邓树川、瑞安市兵和标准件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邓树川、瑞安市兵和标准件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7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邓树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代偿款75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邓树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37号
2021年10月9日,本院裁定受理对浙江洋联拉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浙江洋联拉链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裁定宣告浙江洋联拉链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洋联拉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4068号
朱保进:本院受理原告郑建国与被告朱保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3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