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2月14日
(2021)浙04民终3076号
沈小锋: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沈小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4民终3076号,该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民终30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8024号
陈弘:本院受理原告陈冬青与被告陈弘民间借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231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31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至款项全部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230号
陈望重(330124198611044512)、叶柏鑫(33012419950207261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成峰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32号
湖州练市琦丰毛纺厂: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卫东、刘玉发、吴祥英、姚毓珠与被告湖州练市琦丰毛纺厂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20日[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30时分在练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335号
温宇祥、周丽容:本院受理的原告计勇健与被告温宇祥、周丽容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9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4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时计算);2、判令二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213号
林春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亿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祥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林春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南浔亿化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4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被告林春祥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4351号
安吉汉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席业商会与被告安吉汉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安吉汉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安吉县席业商会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时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30元,由安吉汉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20728号
宁波市海曙万尚数码印花有限公司、张全程: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胜萱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万尚数码印花有限公司、张全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2072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宁波市海曙万尚数码印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胜萱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6964元及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全程对判决第一项被告宁波市海曙万尚数码印花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6元,由被告宁波市海曙万尚数码印花有限公司、张全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30号之一
申请人:东阳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2年1月26日,东阳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工贸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根据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了债权审查原则,对申报债权逐笔进行了核对、甄别和确认,审核确认债权金额为18069352.14元。截止报告申请之日止,债务人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资产、财务账册。经管理人调查,东阳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已全面停产,厂房于2017年被依法拍卖并已分配完毕,暂无其他财产可分配,且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请求法院宣告恒泰工贸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现恒泰工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东阳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东阳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827号
黄木标:本院受理原告袁良燕与被告黄木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木标归还原告袁良燕借款9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92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木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6号
浦江汇森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春生与被告浦江汇森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367号
黄兰仙:本院受理的原告符忠平与被告黄兰仙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10:1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351号
叶红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永建与被告叶红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9:3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11号
郑期学、楼小平:本院受理原告郑仕林诉被告郑期学、楼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25日起按约定月息1.5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086号
潘胜林: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易开汽配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胜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易开汽配经营部货款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54号
卜水源:本院受理原告陈卫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2月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4068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4月8日9时0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1月4号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1483号,送达材料应增加“民事裁定书”,开庭时间、地点应为“2022年4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