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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2月16日

  (2022)浙0226民初188号

  杨性吉: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军利与被告杨性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模具加工款60000元,逾期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童文建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4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23号

  宋恩成(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90****261X):原告余姚市至臻皮草厂与被告宋恩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38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3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4月07日09:00在本院低塘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24号

  宋恩成(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90****261X):原告余姚市梵诗雅帝皮草行与被告宋恩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4月07日09:30在本院低塘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591号

  余姚市永越塑模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L44283498E):原告金文诉被告余姚市永越塑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5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余姚市永越塑模厂支付原告金文加工款68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余姚市永越塑模厂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1015号

  覃春宇(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9411142669):本院受理周圣文与被告覃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归还欠款56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承担原告误工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七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8日14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343号

  陈伟德(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0****7571):本院受理原告吴孟赞与被告陈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特2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朋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财法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王财法,192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慈溪市观海卫镇昌兴村桥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2409103131,于1994年-1996年间离家走失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被申请人王财法本人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否则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被申请人王财法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本院报告,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793号

  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迪峰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7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吴迪峰借款3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21号

  陈鹏、王勋、宁波鼎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望家欢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鼎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勋、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普通程序独任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4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410号

  山东友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友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11652号  陈小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陈小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12504号  郑海洋: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友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976号  胡慧利: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中林、张金花、胡慧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25号

  钟娟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迦勒高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娟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4月08日0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89号

  夏伟:本院受理张敏菲诉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陈明源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89号

  汤海江(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906024034):本院受理原告蔡连根与被告汤海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61号  浙江策马发动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仙华南路916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应建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博朗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策马发动机科技有限公司、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起诉请求:1、判令浙江策马发动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博朗客运有限公司支付客运服务款9721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立案之日开始计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4月11日14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109号  永康市立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屏影与被告谢方浈、永康市立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981号

  季土生:本院受理原告许深渊诉被告季土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263号

  盛建群、周秋兴、周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盛建群、周秋兴、周通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计人民币7765.82元及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7765.8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盛建群、周秋兴、周通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计人民币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486号  姚思羽:原告翁云海与被告姚思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姚思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翁云海借款本金17735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16日为37640元,自2021年8月17日起的利息以177351元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止);二、原告翁云海对被告姚思羽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清影南路2号3111室的房屋经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款项在1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085元,由被告姚思羽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846号

  项海燕、何成荣:本院受理原告陈金红、舒秋华与被告项海燕、何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23破6号  本院根据潘伟林的申请于2021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遂昌明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月4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为遂昌明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遂昌明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3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线上申报方式:债权人进行线上申报的,可选择手机端和电脑端两种方式。手机端通过微信搜索“破易通”,关注公众号,点击“债权申报”-“申报入口”进行登录;或电脑端通过链接"https://zqr.poyitong.com”登陆“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进行申报,本案的案件识别码是:1113469。  (二)线下申报方式:如线上申报确有困难者,可携带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人办公现场进行线下申报。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  (三)邮寄申报方式: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  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遂昌明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遂昌明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遂昌明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遂昌明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管理人账户名称:遂昌明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账号:933001010076608900)。  本院定于2022年3月25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遂昌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6097号

  施建卫: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明诉被告施建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6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6178号

  郑建明(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402147118):本院受理原告张杨贵诉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建明、第三人桐乡市勤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郑建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桐乡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2-16 2 2022年02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