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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打篮球时受伤,对方要不要赔偿?
朋友帮忙照看,小孩出事谁担责?

开学了,这些与孩子有关的场景如何维权,法官梳理知识点

  (上接1版)

  场景二:饭店

  7岁的小吴跟随母亲童某至某餐饮店就餐,后童某自顾玩手机,小吴拿着店里的水果盘在座椅上旋转,果盘掉落将大理石桌面砸坏,双方产生纠纷并报警,后多次协商未果。餐饮店起诉要求赔偿桌面损失1700元,经鄞州法院调解,双方和解,童某赔偿酒店1000元。

  法官说法:带孩子在饭店吃饭,孩子玩耍时不小心砸坏店里物品,由孩子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监护职责,那么可以减轻其责任。该规定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监护人更认真地履行监护职责,管教好被监护人,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场景三:游乐场

  李某带女儿小小至一个主题公园游玩,小小在玩欢乐蹦床时,多次从斜坡顶部直接往底部跳,在跳下翻滚过程中受伤骨折。

  原告李某以被告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被告赔偿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游乐场所经营者,明知从斜坡顶部直接往底部跳会有安全隐患,未就此隐患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对小小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就小小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李某作为小小的监护人,入园前签订了安全责任告知书,但未按照被告张贴的入场须知全程陪伴以保障小小安全,而是一直低头看手机,在小小多次作出危险行为时未予制止,李某就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游乐场的经营者对其场所内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其一是要合法经营、证照齐全,并保证所提供的儿童游乐设施、场所内的设计布置符合保障儿童人身安全的特殊要求,足以防止危及儿童人身安全的隐患;其二是要配备专门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并尽到谨慎的照顾、保护等注意义务。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负有监护责任,若未尽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场景四:托朋友照看

  刘某与陈某系邻居,刘某因急事出门,将6岁的儿子成成交由陈某帮忙照顾。后陈某带成成到小区门口玩耍,期间成成将另外一名小朋友打伤,对方要求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和陈某分别向对方支付了部分赔偿款。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监护人将子女委托他人临时照管的情形普遍存在,但委托他人监护并非监护关系的转移,在此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还应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并不由此而减轻。因为受托人仅仅是代为履行监护人的部分监护职责,若其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受托的邻居在照看期间存在过错,也应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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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2 2022年02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