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时受伤,对方要不要赔偿?
朋友帮忙照看,小孩出事谁担责?
开学了,这些与孩子有关的场景如何维权,法官梳理知识点
通讯员 钟法 邵珊珊 刘丹 本报记者 高敏
寒假刚刚结束,无论是假期出门游玩或返校后日常学习运动,孩子们都有可能面临一些风险或制造一些小麻烦,比如在游乐场受伤了,或是吃饭时不慎砸坏了店内物品、在篮球场打球受伤等等。面对这些情形,有的家长可能会不知所措。这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宁波法院法官设置四大场景,通过真实案例讲清这些法律知识点。
场景一:篮球场
学生李磊和韩雷(均为17周岁)相约在学校篮球场打篮球。争抢篮板时,韩雷无意间致李磊左眼受伤,并最终导致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伤残八级。后李磊诉至法院,要求韩雷赔偿损失。法院一审认为,李磊参加篮球运动,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产生的风险,韩雷与其争抢篮板系正常竞技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据此判决驳回李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学生相互邀约打篮球,活动中有人受伤,能否要求参加活动的其他人赔偿损失?答案是,这属于自甘风险行为,不能主张赔偿,除非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运动有风险,参与需谨慎”,篮球是一项身体对抗性较强的运动,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中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其年龄,已具备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应对参加篮球运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在知道篮球活动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自愿参与打篮球,应视为愿意承受因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即同意自甘风险。若其他参加者没有侵害故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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