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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2年2月17日

  (2022)浙0783破5号

  东阳立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1)浙0783破申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立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东阳立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立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3月4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立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967919776)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3月30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六石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441号

  胡根朝:原告吴红刚与被告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仲跃、胡根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占用期间资金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4月7日8时5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徐露苗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139号

  郑光鑫:原告胡先青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郑光鑫支付原告胡先青货款37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9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620元,由被告郑光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149号

  沧州创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创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6098.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全部支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15日8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824破13号

  2022年2月14日,本院根据开化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开化大酒店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0号

  陈光铭:本院受理原告潘婷婷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偿还借款326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7270号

  陈子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琦、陈子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王琦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4935.23元、截至2021年4月1日的利息10592.38元、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被告陈子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4月13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136号  胡丽阳(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大源镇联谊村怀义堂):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与被告胡丽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54819元整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俞朝玉独任审判,于2022年4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4民初5388号  傅栋良(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篁园路8弄):本院受理原告郑云祥与被告王灵君、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傅栋良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油款263881.2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俞朝玉独任审判,于2022年4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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