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2月17日
(2021)浙0108民初2985号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裕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平潭中福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易钫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科睿德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军中科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泰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裕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平潭中福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易钫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516号 朱文章(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9106180312)、朱炳荣(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406120414):本院受理原告周海明与被告朱文章、朱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文章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还款之日起期间利息221400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共计321400元;2.被告朱炳荣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2022)浙0122民初501号 黄震川(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696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诉被告黄震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黄震川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97604.32元及利息4727.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8日),自2022年1月9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所有利息、罚息、复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2.被告黄震川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处置价款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3.被告黄震川承担公告费650元;4.被告黄震川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6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1610号 郭小维(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76****1018):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辉岳诉被告郭小维、吴兴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16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49号 肖琪霖(公民身份号码:5226252002****1716):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肖琪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5988;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4月12日9:30在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2936号 王立敏(公民身份号码:2206211972****3027)、杭州八斗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八斗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王立敏、杭州八斗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八斗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本金122182.04元,逾期利息12332.33元,罚息1235.02元,复利291.88元,合计136041.2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4月2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82号 东莞真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真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00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6327号 张汉林、吴运军:原告宁波市嘉隆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汉林、吴运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030号 李伟标:本院受理原告刘莉龙与被告李伟标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伟标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4015号 李邦军、汪三菊: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邦军、汪三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2021)浙0211民初401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邦军向原告归还垫付款30684.3元,并支付每笔代偿款垫付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金(按月息1%计算);2.判令被告汪三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4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4014号 王静、王冲: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静、王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2021)浙0211民初401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静向原告归还垫付款119529.75元,并支付每笔代偿款垫付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金(按月息1%计算);2.判令被告王冲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4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3482号 查宗锋:本院受理原告刘泽发与被告查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泽发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9万元[并要求被告以3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14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331号 深圳市福田区爱派数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冯天才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爱派数码经营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冯天才起诉:一、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988元,原告同时退还被告涉案手机;二、要求被告赔付购买商品手机三倍赔偿金5964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318号 洪谷莲:本院受理原告夏新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归还借款50万元,并以本金50万元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7月30日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5686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2年4月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827号 金小薇(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312052240)、孙成明(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106226976)、林咸形(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710111875):本院受理原告黄扬与被告金小薇、孙成明、林咸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9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2059号 张宁(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2****4990):本院受理原告刘信与被告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91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58号 尤贺俊:原告徐洪胜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2022)浙0282民初1158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9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907号 徐杰:本院受理原告王毓敏诉被告徐杰民间借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4月11日下午14时1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0637号 林薛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卓越光谷置业有限公司房款97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尚欠房款9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0.5计算的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449号 陈治霖:本院受理的原告康丹诉被告陈治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1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治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康丹借款本金5000元以及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借款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治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案件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交纳,被告陈治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6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883号 杨晓闯:原告张毅与被告杨晓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晓闯归还原告张毅借款20000元,支付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976号 刘闯:本院受理原告祝赞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450元(暂定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至开庭前一日止,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定于2022年4月8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8940号之一 赵耿光(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57****7013):原告许达标与被告赵耿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耿光支付原告许达标农资款18571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4元,由被告赵耿光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1062号 张诗文(公民身份号码:3408262001****5618):本院受理原告张运华与被告张诗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1062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共计金额19800元整;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6破4号
本院根据常相银的申请于2022年1月26日裁定受理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广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3月25日前,向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2号汇金大厦910,联系人:郑丽君,联系电话:185885745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平路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956号
景小毅:本院受理原告夏美秀与被告景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795号
金衍成:原告温州宏家益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衍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255号
黄克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启芳、黄克丙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5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7976号 詹巧军:本院受理原告谢伟与被告詹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4民初7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詹巧军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谢伟货款1055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5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60元,由被告詹巧军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4民初479号
邹立博、叶文文:本院受理原告王鹏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9月1日起按月利息1%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为止,暂计算利息至2021年12月1日止的利息为1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414号 杭州尚境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缔馥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尚境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18258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下午13点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7477号 陈晓霞: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7477号原告张丽莎与被告陈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4252号之一
孙世荣:本院审理原告刘培琴与被告孙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孙世荣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孙世荣返还刘培琴借款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10元,由孙世荣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528号
李光明: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超群皮筋厂与被告李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5121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时20分至9时4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702号
义乌圣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宝华: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骏隆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圣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订购合同。二、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预付货款人民币33851.3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止)。三、依法判令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1551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时40分至10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29号 2020年7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裕霖木雕家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裕霖木雕家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裁定宣告东阳市裕霖木雕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裕霖木雕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