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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2月24日

  (2021)浙0523民初4464号  施百成、曾凡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施百成、曾凡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施百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垫付赔偿款77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施百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26号之一  2021年11月1日,本院根据浙江金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省金华市麦克化妆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金华市麦克化妆品有限公司确认的到期债权为3769183.54元。根据管理人对浙江省金华市麦克化妆品有限公司财产的调查,浙江省金华市麦克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已无法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省金华市麦克化妆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浙江省金华市麦克化妆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省金华市麦克化妆品有限公司破产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2月12日宣告浙江省金华市麦克化妆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省金华市麦克化妆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8225号  上海众煌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秋硕纸箱厂为与被告上海众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8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96号  罗萍果:本院受理原告马云霞与被告罗萍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应付服装货物款项394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339号  刘聂浩、肖燕红、施佐兆、刘毅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刘聂浩、肖燕红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3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2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刘聂浩、肖燕红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判令被告施佐兆、刘毅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由审判员朱蕾蕾独任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530号  高秀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赔偿款63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142号  季建胜: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国胜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季建胜归还原告黄国胜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合黄国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283号  衢州市贏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宪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衢州市贏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宪刚支付应归还银行的贷款36472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宪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原告蒋宪刚负担250元(已预交),由被告衢州市贏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衢州市赢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021号  郑建云: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梓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的款项52464.46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505号  郑春地: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前长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5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72民特54号  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素香申请宣告海上事故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张素香称,其与李端方系配偶关系。李端方系“浙岭渔15001”号船船员,2022年1月29日17时30分“浙岭渔15001”号船在1521海区4小区作业时,李端方在起网时不慎落水,由于水流过急及海上自然环境复杂,他人施救未果。下落不明人李端方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端方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端方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端方情况,向本院报告。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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