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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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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李济勤

  (现)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523号502室

  2019年8月30日10时10分,本机关转塘中队执法队员姜振华、寿亚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济勤在西湖区转塘街道赞成岭上8C搭建雨棚。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三楼北侧露台搭建雨棚,此处东、西侧用原有墙体支撑雨棚,南侧与原有露台相连,北侧用铝合金玻璃窗进行封闭,顶盖防爆玻璃。经现场测量,占地面积3.24平方米(长3.6米,宽0.9米)。经询问,当事人李济勤称现场房子是其儿子李俊的,此处雨棚是他于2019年6月进行搭建,三楼露台地漏泄水不畅,导致北侧墙体发霉,他搭雨棚是为防止北侧雨水浇淋,至查处时已经建成,且现场未能出示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现场由赞成岭上物业人员沈明荣、邵金奎共同见证属实。现场执法队员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西综执接调字【2019】第0002762号),要求当事人到本机关转塘中队接受调查询问。2019年9月2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李济勤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于2019年6月在西湖区转塘街道赞成岭上8C搭建雨棚,于2019年8月30日10时10分被转塘中队执法队员查处。当事人在赞成岭上8C三楼北侧露台搭建雨棚,此处东、西侧用原有墙体支撑雨棚,南侧与原有露台相连,北侧用铝合金玻璃窗进行封闭,顶盖防爆玻璃。经现场测量,占地面积3.24平方米(长3.6米,宽0.9米),至查处时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当事人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8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查处时间、违章建造的建(构)筑物情况、文书送达情况;

  2、2019年8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查处时间、违章建造的建(构)筑物情况;

  3、2019年11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见证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见证人的情况、案发地点、当事人建造的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建造时间、建造原因、建造用途;

  4、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证明2份、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1份,不动产权人信息1份、竣工图复印件1份、物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家庭成员身份、房屋的基本情况、不动产权人身份;

  5、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工作证明1份,证明见证人的身份。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9月8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综执罚告字〔2021〕第 21355 号)予以公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该行为侵害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制度,破坏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李济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建筑面积3.24平方米的雨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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