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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表姐在表妹家门口涂写“白眼狼”,法院发出禁令

  通讯员 凌宇磊 本报记者 张宇洲 

  本报讯 2月28日,宁波江北法院签发一份人格权侵害禁令。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宁波法院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从2018年开始,家住江北某小区的谢某一家,经常在家门口、外墙上及附近公共区域墙面上发现“白眼狼”“没良心”等字样。而涂写这些字的,正是谢某的表姐荣某。原来,早些年,荣某家遭遇变故,荣某为此对表妹谢某夫妻俩心生怨怼,便出此下策来泄愤。

  谢某的劝说,换来荣某的变本加厉。之后,谢某夫妻俩及小区物业几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社区虽多次教育劝诫,可荣某仍然我行我素。今年1月2日,荣某再次来到谢某家所在楼道涂写。这一次,谢某夫妻俩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荣某因家庭遭遇变故对谢某一家产生怨忿,为表达不满,多次在申请人的住宅门上、外墙上及楼道公共区域涂写损害他人名誉的文字,以降低申请人的社会评价,经教育劝诫后仍然不停止骚扰行为。法院综合现有证据,认为荣某存在继续实施侵害谢某夫妻人格权行为的现实可能,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荣某骚扰接触谢某夫妻同时禁止荣某散布损害谢某夫妻名誉权的内容。

  裁定作出后,法院同时向谢某夫妻、荣某经常居住地辖区派出所、街道等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部门协助监督荣某执行民事裁定、及时制止荣某实施侵权行为,并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对谢某一家进行救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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