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说法

“抓鱼”会判刑?真的

  通讯员 陶晨 

  “抓鱼是我的兴趣爱好,没想到触犯法律了。”近日,非法捕捞的刘某某十分懊悔。

  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刘某某在温蛉市温峤镇梅溪村河段使用自制的手持电捕鱼工具,捕捞水产品二三十次,捕获泥鳅、黄鳝、黄刺鱼、杂鱼等约15公斤,予以自用或者赠送、销售他人,销售金额约400元。

  梅溪村河段为国家所有的河道,系禁渔区,该区域全年属于禁渔期。此外,经渔业部门认定,刘某某使用电捕鱼设备捕鱼属于国家禁用方法。

  2021年11月15日,温岭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17600元并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评估费3000元。

  此后,刘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评估费用20600元。目前,刘某某已缴纳赔偿金。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抓鱼”会判刑?真的 2022-03-02 2 2022年03月0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