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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案卷

红木生意老板竟是幕后主谋?

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破解跨国制售假烟案谜题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毛颖曦 柴禾 

  一起跨国制售假烟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却称自己做红木生意,和烟厂没有生意往来。嫌疑人聊天记录中显示的假烟数量“12月 9986件”与移送审查起诉的数量明显不符,真实的犯罪数量到底是多少?嫌疑人之一有抢劫罪前科,可讯问中却坚称抢劫者另有其人,是真话还是谎言……

  近日,随着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跨境生产、销售假烟案获评浙江省检察机关2021年度“补充侦查十大典型案例”,办案检察官余立炜揭开检察机关如何以补充侦查破解众多案件疑点的神秘面纱。

  一车假卷烟的背后

  2019年元旦,杭金衢高速浙赣收费站,一辆满载卷烟的厢式货车,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经现场查扣、鉴定,该批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238件,货值达1664320元。

  公安机关随即顺藤摸瓜,结果发现查扣的假烟只是冰山一角,其背后隐藏着一个跨境生产、销售假烟犯罪团伙。

  钱某良,是个在境外从事烟草生意的上海商人。2016年,钱某良在老挝一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烟草公司。一开始,他生产自己注册的品牌系列香烟,同时为某烟草公司代加工品牌系列卷烟。但2018年至2019年,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出现断裂,为扭转经营困境钱某良铤而走险,在未取得国内卷烟品牌许可的情况下,与张某勇等人勾结,商定走另一条“发财之路”。

  原来,同为生意人的福建人张某勇,手上有生产卷烟的烟丝、烟盒、嘴棒等来源。于是,双方商定由张某勇提供原材料委托代加工,钱某良组织公司员工王某花、曾某安、董某元等人以每件350元的价格,代加工假冒利群、芙蓉王、双喜等国内品牌卷烟,并指定专人以虚假内容报关走私到第三国,转从广西走私入境,运输到广州中转仓库,再由广州某物流公司指定专人偷运至江苏、上海、山东、北京等地销售。

  经初步查实,钱某良共组织员工加工假冒国内品牌卷烟14688件,其中为张某勇代加工的双喜卷烟货值达3940320元。

  因该案从委托方、加工方再到运输方,形成了全链条的假烟制售模式,涉案人员之多、涉案地域之广、涉案金额之大,均属罕见,2019年,公安部及烟草专卖总局将该案列为年度挂牌督办案件。

  2019年、2020年,公安机关分别以钱某良、张某勇、王某花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以顾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锁定“零口供”嫌疑人

  案件审查中,面对讯问,张某勇有着丰富的反侦查经验,且因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

  “我是做红木生意的,我到过钱某良烟厂,但纯粹是参观;我和钱某良没有香烟的生意往来,我们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红木生意……”张某勇始终拒不交代,并各种辩解。

  而钱某良作为与张某勇直接联系的人员,对张某勇行为的供述也总是闪烁其辞,避重就轻,一会儿说张某勇是假烟客户的介绍人,一会儿又说他是假烟客户的陪同人员,始终不承认张某勇是客户的真实身份。这也使得对张某勇的指控陷入瓶颈。

  张某勇参与其中,肯定会留下蛛丝马迹。办案检察官随即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在数百页的电子勘查笔录中甄别有价值的代号、数字。同时,还对涉案的老挝员工逐一讯问。

  “芙蓉王香烟是他要的货”“他来过厂里两次”“香烟的条形码是他提供的”……经员工辨认、分析证据,最终检察机关锁定了张某勇在该案中“原料供应方”和“客户”的双重身份。面对铁证,张某勇哑口无言。

  被忽略的一串数字

  在梳理电子数据时,检察官发现,钱某良的员工曾某安,在2019年1月2日曾回复钱某良一条有关香烟数量的信息:“12月 9986件”。这个数据与移送审查起诉的4702件明显不符,难道是误报?检察官决定继续自行补充侦查。

  经过大量的信息比对,及对曾某安、钱某良和仓库保管员董某的讯问,检察官查清,该信息为曾某安向钱某良报告的12月份生产的国内品牌假烟数量。

  在调取大量客观性证据和言辞证据后,检察机关认定,涉案品牌假烟的数量应为14688件,追加王某花、曾某安等人新增犯罪事实340余万元。

  技术“追凶”促再审改判

  该案中,还有一名嫌疑人谢某文。案卷显示,谢某文2008年1月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然而,在提讯谢某文时,他拒不承认自己有抢劫罪前科,并坚称因抢劫罪被判刑、服刑的人是他的双胞胎弟弟谢某弟。

  为还原真相,办案检察官向技术部门提出了对二人进行身份鉴定确认的协助委托。通过从广东调取谢某文服刑期间的图像资料,并委托浙江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作人像同一性鉴定,最终认定2008年服刑的是谢某弟。

  衢江区检察院遂依据该鉴定结论,向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发出纠正判决的转办通知书,龙岗区法院随即进行了再审改判,采纳浙江省检察院人像鉴定意见,认定原案中谢某文的身份信息被谢某弟盗用,实际实施抢劫犯罪的人是谢某弟。

  谜题一一找出了答案。2021年4月,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对张某勇等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到二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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